暑期租房高峰谨防诈骗!有人私自换锁出租他人房屋

2025-12-22 12:09:40 房屋租售 admin

暑期、毕业季以及旅游旺季相互叠加,进而迎来租房高峰,于此同时各类租房诈骗也伺机滋生。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曾担任过房产中介,在没有处分权的状况下,私自更换门锁,而后擅自将房屋出租。日前,经由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依据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陆先生于本市存有一套处于闲置状况的房屋,先前曾将其委托给中介吴某某用于出租事宜。之后鉴于房屋属性具备特殊性,致使无法实现出租,陆先生于是从中介那里收回这套房屋,此后便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在2023年12月的某一日,中介吴某某途经该房屋的门口,颇为惊讶地察觉到屋内亮着灯光,并且还有人居住在里面。吴某某急忙向屋内的租客潘小姐进行询问,从而得知她是从王某某手中承租而来,每月租金价值6500元,并且已经支付了1万余元的租金。而这个王某某,恰恰是吴某某所在中介公司的前同事。那个叫吴某某的人,当时立马就想起来了,在之前那段时间里,这套房屋处于出租状态的时候,他曾经委托王某某去帮忙带着别人看看房子,由此怀疑王某某借着带着别人看房子这个机会,弄到了房屋的钥匙,然后私自把门锁给换了,接着还擅自把房屋租给了别人。之后,吴某某马上联系了房东陆先生,陆先生紧接着就报了警。

竟有类似情况,刘小姐也掉进了王某某设的租房骗局陷阱。2023年6月时,王某某宣称自己手上存有两套处于本市另外一处地方的房源能用于出租,刘小姐实地去看了房之后,对其中一栋颇为中意,打算签订合约。王某某却提出要预先支付定金,刘小姐没多思考,马上转了定金以及一个月的租金。可是,从那以后王某某用各种各样的借口进行拖延签约,一直到刘小姐发觉那处房屋已经有其他人居住了,才突然惊觉自己被骗了。刘小姐报了警之后,王某某仅仅退还了一部分钱款,直至如今还有6000多元尚未返还 。2024年12月2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

在2025年3月26日的时候,本案被移送到了静安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收到这个案件之后,承办检察官对全案的证据材料展开审查,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去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面对指控的情况下,王某某一直供述都不是真实的,他辩解声称那些出租的两处房产都有房东或者房东委托中介的授权,并不是无权处分。对于刘小姐所支付的钱款,他辩解称:“刘小姐付的是意向金!我早就说过房屋不能租,是她自愿去等消息的!”。

真的是这样吗?经过进一步去进行查证,检察官发现了,涉及案件的一处房屋,因为产权性质是特殊的那一种,确实是不具备出租的条件的,而且王某某并没有获得房东的授权,根本就没有权利去处分这个房屋;在和刘小姐的租赁方面沟通的时候呢,王某某都从来没有提到过“房屋没办法出租”这种情况,反而还多次去催促刘小姐“要支付定金来预留房屋”。

于确凿证据跟前,王某某最终没办法不承认,自身对上述两处房产全都没有处分权,出租房屋的目的便是骗取租金。

经核查证实,在2023年3月起始而到2024年1月终了这个阶段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私自把一处房产租给被害人潘小姐了,以此行径骗取了租金人民币16200元;与此同时,又借着收取定金、房租、押金等名头,骗取了被害人刘小姐9400元,而后在刘小姐多次催促讨要之下,仅仅归还了3400元,一直到案发的时候,仍旧有6000元没有返还。

检察官觉得,被告人王某某怀着非法占有这个目的,处于没有处分权的状况下,私自出租他人房屋去骗取财物,数额还算较大,这般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理应凭借诈骗罪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在2025年6月26日,静安区检察院针对王某某提起了公诉。

租房防骗指南请查收

犹如王某某这般的“黑中介”,凭借租客急于租房的心理状态,借由虚构房源相关信息、伪造具有授权性质文件等方式来骗取金钱财物。在此情形下,检察官向租客提醒道:

房源核验“三必查”

去查询房屋产权情况,要求房东把房产证原件拿出来给看一下;要是房屋产权性质存在独特之处较为异乎寻常,那就需要房东依据单位规定提供那种单位所出具的出租许可证明才行。

2.进行授权查询:当中介处于代理房屋出租的情况之时,务必要提供由房东亲自书写签名的委托书,以及标明“仅限租房使用”字样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去查抵押,能够登录叫做“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官网,输入房屋的地址,以此来查询房屋是不是存在查封以及抵押等之类的情况。

资金安全“三不付”

碰到“转给我比平台便宜”这般论述,坚决不私下实施转账行为,始终坚持借助对公账户去支付租金 。

当遭遇“这是内部优惠价”这般诱惑时,特别是针对那些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房源,要保持防范的警觉,切不可随意轻易地便进行付款,。

若是对方提出了那所谓的“替房东代收租金”,那就一定要要求直接与房东去进行核实,在没有经过确认的情况下是不支付款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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