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潼南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件有着“寄卖”的外衣,人民法院否定了协议效力,此协议借寄卖之名,行高利贷之实,依法判决放贷人返还借款人质押车辆,以及多收的利息,有力保障了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寄卖外衣”下的高利贷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何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在朋友介绍情况下,向放贷人刘某借了2万元,还以自有车辆作质押,刘某为规避法律对高利贷的规制,与何某签了一份名义上的《车辆寄卖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收取网络推广费、场地费、洗车费等寄卖费用,签协议时,何某质疑为何要签寄卖协议,刘某称“这个寄卖协议就是个形式,相当于借条”,此后,何某在两年多时间里,向刘某偿还了近5万元款项。何某觉得贷款的本金以及利息都已经结清了,于是就要求刘某把质押的车辆归还回来,然而刘某却凭借何某还欠本金两万块钱以及相应利息的这个理由给拒绝了。何某因此就写了一份诉状把刘某告到了法庭,要求刘某返还车辆,并且退还多收取到的两万七千块钱利息。
刘某辩解称,何某所支付的将近5万元款项,全部都是车辆寄卖的费用,而并不是利息,这有着《车辆寄卖协议》作为证据,并且何某还欠着刘某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没有归还。
法院判决:穿透形式看本质,依法否定非法协议
民事活动需遵循自愿原则,需遵循公平原则,需遵循等价有偿原则,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里,双方所签订的《车辆寄卖协议》,并非真实所示的车辆买卖关系,也并非真实存在的车辆寄卖关系,而是借着合法的形式,去遮掩高利放贷的非法目的,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那种情形,即“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否定了寄卖协议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借给别人钱的人请求借钱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然而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情况除外,据此对何某已经偿还的款项展开核算,在去除合法本金以及处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的利息后,判决刘某返还多收的利息2.3万元,并且马上返还质押车辆。

法官提醒:谨慎签订“名不副实”协议,警惕高利贷陷阱
在民间借贷范畴内,出借人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借助“服务费”“保证金”“寄卖”“租赁”等名头,以变相的方式去收取高额利息,这属于典型的“套路贷”或者高利贷行为,它不但会损害借款人的权益,而且还会扰乱金融秩序,进而为社会的安定埋下隐患 。
以此作特别提醒,其一,进行借款之时得挑选正规的金融机构,以此来防止陷入到高利贷所设的陷阱之中;其二,签订合同这件事一定要慎重行事,要对那些“名不副实”的协议条款保持警惕;其三,一旦遭遇不法的放贷行为,应当留存好证据,并且要及时借助法律途径去维护自身权益。
文字:李圣丹
图片:综合采用
初审:欧阳颖
复审:段智明
签发:黄洲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家长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但不少家庭...
你是否曾在计划港澳之行时,为办理港澳通行证而感到困扰?别担心,专家/...
电视机出现花屏是怎么回事?1、液晶屏故障:一般原因都是屏幕受到敲击...
怎么正确使用发光化妆镜?局部放大:利用化妆镜的放大功能仔细观察眼部...
它们在内蒙古自治区共同设立了国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公司于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