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7日),有记者从江阴市场监管部门那里得到消息,在2023年6月的时候,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于网络平台发现了某店的探店视频,该视频页面左下角存在团购链接,并且视频页面没有标明“广告” 。
此次短视频,是由当事人进行探店拍摄后予以发布的,其目的在于对该店的消费项目加以推介,视频还附带了店内团购活动的购买链接,此情形属于互联网广告,然而,它并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更是不存在使消费者能够识别为广告的明显提示。
存在上述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影响较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由知识介绍,以及体验分享,还有消费测评等形式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且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此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当下,各类“种草笔记”不断涌现,“知识分享”持续呈现,“测评视频”频繁现身,自媒体达人于互联网上的分享举动,虽说满足了消费者获取购物体验的需求,然而其中并非全是无偿分享,而是存有诸多商业推广,一旦出现夸大失真的情况,极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于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该办法已经正式施行。
设有规定,《办法》第九条明示,互联网广告需具可识别性,以便能够让消费者分辨清楚其为广告。要是采用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且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那么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出“广告” 。
紧接着,各个级别市场监管局会踊跃地进行普法工作,严谨地开展执法行动,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去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从而为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的发展提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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