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就业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在此种情形下,国有企业的岗位,因其具备稳定性突出、福利体系完备等诸多显著优势,从而成为众多求职者极为重视的求职方向。然而,有部分性质不当的主体,抓住求职者存在的就业焦虑这种状况,把“国企内部招聘”“保录入职”等这些虚假的宣传当作引诱的饵,借助发布招聘广告的方式,诱使求职者去签订那种被称作“居间合同”的东西,从而非法占据数量颇高的居间费用,像这样的行为已然构成典型的合同诈骗情况,这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在本文里,从法律的角度剖析这类骗局的运作逻辑,弄清楚其法律定性的界限范围,分析各个相关主体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且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以及权利救济的路径,以此为求职者维护自身权益、国有企业防范品牌被侵权提供法律方面的参考。
一、骗局运作全流程解析:从虚假宣传到诈骗既遂的闭环设计
发布国企招聘广告,实际上是签订居间合同,以此来骗取居间费,这样的骗局有着极强的隐蔽性,还有诱导性,其运作流程构成了完整的闭环,精准地拿捏了求职者的心理弱点,以及信息差 。
(一)第一步:包装虚假招聘信息,打造“权威可信”的假象
不法分子的首要任务,是去构建“国企直招”的虚假形象,以此来降低求职者的警惕性。首先,在传播渠道方面,他们大多会选择求职者聚集的平台,像招聘网站、社交媒体群组、校园就业群、线下劳务市场等等,然后发布看起来正规的招聘广告;另外,部分不法分子,还会采取伪造国企官方LOGO,借用国企下属关联企业名义,声称“内部推荐渠道”等方式,以此来增强信息的迷惑性 。其二,于招聘内容之中,广告一般着重突出“国企编制”,以及“五险一金”,还有“高薪稳定”,再加上“不限专业”,以及“低门槛入职”等核心卖点,精准地去匹配部分求职者“急于就业、追求稳定”之需求。与此同时,设置起“名额有限”,以及“先到先得”等话术,进而制造紧迫感,以此促使求职者仓促做出决策。
(二)合同陷阱设置阶段呀,采取“居间合同”当作幌子,进而完成违法性包装 。
求职者主动接洽后,行为人打着“内部推荐费”“名额锁定金”等名头索要费用,诱导签订叫作“居间合同”的东西,妄图把非法诈骗行为伪装成合法的居间服务 。在此类合同效力分析层面,这类合同是典型的那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具体存在着三大法律方面所存在的瑕疵,其一,主体并不适格,居间方大多是没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空壳公司或者自然人,并没有取得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许可,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当中“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其二,标的是虚假的,合同所约定的“促成与国企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居间标的根本就是不存在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那种能力,这符合“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之类的无效情形;其三,权利义务处于失衡状态,合同仅仅约定了求职者的付款义务,对于居间方的促成义务、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的一些条款刻意进行模糊处理,甚至还设置了“无论入职与否费用不退”这样的格式条款,该类格式条款因为把求职者主要权利给排除了,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应当认定为无效 。
(三)诈骗既遂阶段:非法占有款项后失联,切断维权路径
招聘者收取求职者费用后,行为人借“拖延办理进度”“伪造入职材料啥的这样进行欺骗,等求职者察觉异常要求退款之际,就借着“一己之因未通过面试”“居间服务已完成”之类的理由拒绝退款,最后借由注销账号、更换联系方式等手段完全失联,按照法律定性来讲,这个期间行为人已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其一系列拖延、敷衍行径全都为了掩盖诈骗事实、稳固非法获利成果 。要特别指明的是,实施行为的人,运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以及办公地址去签订合同的这般行为,进一步证实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与此同时,还给后续的求职者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司法机关展开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二、法律定性的核心辨析:合法居间与合同诈骗的边界厘清
在实务当中,行为人常常凭借“已签订居间合同,属于民事纠纷”这样的理由来进行抗辩,意图回避以刑事方式进行的追责。所以说,准确无误地厘清合法的居间服务与合同诈骗之间的法律界限这一行为,是判定此类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结合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可以从核心要件对比以及法律责任层级这两个角度维度来展开辨析。
(一)核心要件对比:从居间合同的合法性看诈骗行为的本质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看,合法的居间合同要同时满足三个关键要件,其一,居间人要有合法资质,并且如实去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不存在欺诈、隐瞒的行为;其二,居间标的是合法且真实存在的,也就是存在真实的国企招聘需求;其三,报酬支付是以“居间成功”作为前提的,也就是求职者与国企实际建立起劳动关系 。再看平常所见的涉及案件的行为,都已然跨越了上面所说的合法性界限,其一,行为人没有合法的居间资质,并且故意虚构国企招聘的事实,这属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欺诈行径,其二,所谓的“国企岗位”是行为人编造出来的,居间的标的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其三,行为人所收取的“居间费”并非是基于真实的服务,而是以“签订合同”作为手段来达成非法占有,本质上属于诈骗的所得。就此而言,这般“居间合同”,由于缺少合法性根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无法成为行为人用来规避法律责任的凭借。
(二)法律责任层级: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认定
由于行为人欺诈致使合同可撤销,进而合同无效,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此行为人要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这般的民事责任,求职者有权利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些费用,还得赔偿资金占用利息、误工费等实际遭受的损失。
2.行政责任:要是行为人没有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的资质而开展居间活动,或者发布虚假的招聘广告,按照《就业促进法》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能够对其作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要是情节严重的话,能够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刑事责任:一旦诈骗数额进入了可以进行刑事立案的标准范围,那么行为人就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进而需要承受诸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这类等的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会把行为人有没有伪造证明文件、是不是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有没有退赔退赃这些情节放在一起来进行综合量刑。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不存在冲突情况,行为人必须要同时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三、多元主体的法律风险警示:求职者、国企及平台的风险要点
此类骗局,不仅会侵害求职者的财产权益,还会引发一系列连锁法律风险,这些风险涉及多个主体,其中包括求职者,还包括国有企业,以及招聘平台等 。
(一)求职者:面临财产损失与维权困难的双重风险
求职者身为直接受害方,核心风险是财产损失很难被追回。一则,行为人常运用匿名账号、虚假身份去交易,致使民事诉讼里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送达不能”等状况,哪怕胜诉了或许也会面临执行难题;二则,部分求职者由于欠缺证据意识,没有留存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致使在报案或者诉讼时难以证实诈骗事实。另外,求职者由于等待“入职”而错过其他就业机会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因难以进行量化且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通常无法得到赔偿。
(二)国有企业:面临品牌侵权与声誉受损的法律风险
实施诈骗行为之人,冒用国有企业的名义,此情形已然构成了对于国有企业名称权以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当中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可知,国有企业是拥有权利要求实施此行为之人停止侵害行为、消除所造成的影响并且赔偿相应损失的。更为关键且重要的是,这样的一类骗局会致使公众对于国有企业招聘流程产生信任危机,要是处理的手段并不妥当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引发负面的舆情状况出现,进而增加企业声誉修复所需要的成本。另外,要是骗局当中存在国企内部人员向外泄漏信息的情况,以及出现内外勾结这种情形,那么相关的这些人员,还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有可能构成受贿罪等刑事方面的犯罪,进而给企业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风险呢。
(三)招聘平台:面临未尽审核义务的连带赔偿风险
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招聘平台身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着对平台内招聘信息的审核责任。要是平台没有尽到审核责任,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致使虚假招聘信息传播开来还造成求职者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平台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会结合平台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责任、有没有及时处理举报信息等因素,来认定其责任承担比例。
四、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路径:基于不同主体的维权与防控建议
有关于此类骗局的法律规制事项,要构建起这样一种多元协同体系,即“求职者自我防范、国有企业主动防控、发布平台严格审核”,各个主体应当依据自身法律定位,去采取针对性的应对办法 。
(一)求职者:强化证据意识,精准选择维权路径
在职场求职的法律实务范畴内,求职者得从“事前做好防范举措、事中注重留存证据、事后实现精准维权”这三项层面着手去降低风险:首先,事前防范的关键要点在于核查相关信息的合法性,要借助国企官方网站、经过人社部门备案的招聘平台之类来获取信息,对于“付费入职”“内部推荐”等类似表述要直接予以拒绝,与此同时,还能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去核查招聘主体的资质;其次,事中的时候要着重强化证据留存,在签订任何协议之际都需要仔细核对对方的身份信息,留存好合同原件、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招聘广告截图等所有证据,要避免进行现金交易;最后,事后维权存在三种可选路径:其一,是向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其二,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合同无效并且要求返还财产;其三,要是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程度,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同时还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去追回损失。
(二)国有企业:完善品牌保护机制,主动防控侵权风险
国有企业要构建全流程的品牌保护以及风险防控机制,其一,要规范招聘信息发布流程,所有招聘信息都经由官方渠道发布,并且明确标注“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招聘”“不收取任何费用”等提示,同时在官方平台公示虚假招聘信息举报方式;其二,要加强品牌监测,定期借助网络检索、第三方监测机构等方式排查冒用本企业名义的虚假信息,发现后即刻发布澄清公告,还向平台方、监管部门发函要求删除,对涉嫌侵权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其三,要强化内部管理,严禁员工泄露招聘信息或者参与虚假招聘,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必要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三)平台方:严格履行审核义务,降低法律风险
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招聘平台,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核与管理义务,其一,要构建“资质审核 + 关键词筛查”双重机制并要求发布招聘信息的主体提供营业执照、招聘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对含“付费保录”“国企内部推荐”等关键词的信息着重审核,无法核实便不予发布;其二,要完善举报处理机制并在平台显著位置设置虚假信息举报入口,对举报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核查处理且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其三,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存在虚假招聘行为的主体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再次入驻平台,还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相关数据与证据。
五、结语
若存在以“国企招聘”作为名义,去签订居间合同从而骗取费用这样的行为,单论其中本质,是借助了求职者就业时所产生的焦虑,在实施合同诈骗,此行为不但会侵犯个体的财产权益,还会进一步破坏就业市场的秩序。从有关法律的视角来进行观察,此类行为已然超越了一般的民事纠纷范畴,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背后通常涉及虚假宣传、非法占有等多种违法情节。当面对以“国企招聘”作为名义而设下的合同诈骗陷阱时,律师所扮演的角色,不仅仅是事情发生之后的维权助手,更是事情发生之前的风险顾问以及制度构建者。通过法律专业服务,律师能够助力求职者守护“钱袋子”,帮助国有企业护持“名誉牌”,协助招聘平台稳固“审核关”,一起促使就业环境迈向更公道、更透明、更法治的轨迹,引导其走向此轨道。
指导合伙人:
王刚身处德恒雄安一办公室,担任主任,并身为合伙人,其主要从业范畴是针对党政机关以及中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此间涵盖了公司股权方面产生的纠纷、投资环节出现的纠纷、合同领域引发的重大民商事诉讼,还涉及重大经济犯罪刑事举报代理事务,以及针对重大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进行辩护,处置危机状况,开展反舞弊反欺诈行动,处理疑难执行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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