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624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赵某某经由某平台瞧见孙某某直播售卖二手车,其中有一辆本田汽车,其售价仅仅是69000元。赵某某于是联系孙某某去现场看车,孙某某清晰地告知赵某某该车是抵押车,并且出示了相关抵押手续 。在那之后,双方签订了《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这份协议里约定,孙某某会把涉案车辆“转押”给赵某某。协议的第九条清楚地写明,在购买车辆之前,甲方就已经向乙方告知了该车辆乃是抵押车辆。甲方是以远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价格转让给乙方的,其中存在权利所属方面的瑕疵,存在被其他债权方拖车的可能性。乙方知晓该车辆权属等相关情况后,自愿表示同意并接受由此而带来的风险以及所造成的个人损失。与此同时,合同中手写部分内容“此车是抵押车,乙方知道风险自己自愿接受”,已经经过捺手印确认了。当日,赵某某向孙某某转账69000元将车开走。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赵某某宣称,有涉案车辆,在2024年10月2日的时候,被其他人给开走了,到了2024年10月28日,发现这辆涉案车辆被某车行又一次对外公开进行售卖。赵某某觉得孙某某涉嫌欺诈,于是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且返还购车款。孙某某辩解称,赵某某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孙某某明确告知涉案车辆属于抵押车辆的情形下依旧进行交易,属于明明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还是自愿低价格购买并且支付了价款,这种行为属于自己承担风险 。牵涉到赵某某的那些相关诉讼请求,是不存在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的,恳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去驳回赵某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赵某某跟孙某某,尽管针对涉案车辆所签署的是《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并且是孙某某把涉案车辆转押给赵某某,然而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情况,能够认定是双方针对案涉车辆的买卖达成了合意。对于涉案车辆存在抵押这个事实,赵某某在购买之前就已经明确知晓,赵某某获取涉案车辆的时候就获取了车辆抵押合同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有着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能够转让抵押财产。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禁止抵押车辆的转让。赵某某、孙某某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彼此达成了买卖抵押车辆的合意,其意思表示真实,交易标的物乃是法律允许转让的抵押财产。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具备法律效力。赵某某支付了购车款,孙某某向赵某某交付了标的车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然履行完毕。赵某某再起诉要求孙某某解除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刻,赵某某宣称要解除涉案转让协议书,还要退还车款,其给出的缘由仅仅是他所讲的涉案车辆被别人开走了,他觉得这是孙某某跟他人恶意串通,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然而,其递交的证据没办法证实涉案车辆已被他人占有并控制,并且也不能够证明他所主张的孙某某存在恶意欺诈的状况。即使能够确定案涉车辆被他人开走这一事实,由于赵某某在购置之前就已经明确知道涉案车辆是抵押车,对于抵押可能产生的风险,不管是个人主张权利,还是相关机关单位依法行使权力,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赵某某都应该明白,然而他还是以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低价去购买涉案车辆,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应由赵某某按照双方约定来承担后续风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时下的二手车交易里头,抵押车常常凭借价格较为低廉的缘故,吸引了好些买家,然而抵押车背后所潜藏的权利方面的瑕疵以及回收时存在的风险,却是绝对不能够忽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具体规制指出,于抵押期间之内,抵押人具备能够转让抵押财产这样一种可能性或情形。若当事人之间另外存在有别的约定,那么便依照他们所约定的内容来予以执行。尽管法律方面并不对抵押车的买卖行为实施禁止举措,然而对于买受人而言,其应当清楚地知晓并且去承受因为此种情况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买受人赵某某明确察觉到涉案车辆乃是处于抵押状态的车辆,而且抵押所涉及的相关手续也都是完备齐全的,存在着被抵押权人取回的这种可能性,可其仍然选择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去购买涉案车辆,其中所蕴含的买卖风险应当由其自身来承担。就算交易是已经完成了的状况下,赵某某也不可以凭借涉案车辆被拖走这个理由,去要求孙某某解除协议并且返还购车款。所以法院在进行裁判的时候严格依照意思自治以及诚信原则,对于那些明明知道有风险却还是自愿进行交易的当事人而言,是不会支持其事后把损失转嫁给别人的这种诉求的。在此要提醒大家,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一定要去核实车辆的权属状态,要警惕所谓的“低价陷阱”。要是车辆是抵押车,那么就要谨慎地去评估买卖所产生的风险,防止因为贪图便宜而陷入到法律纠纷当中。于交易进程当中,需要留意留存沟通方面的记录,以及合同类文书,还有付款凭证,以便处在发生争议的状况下,能够当作证据去使用。
法条链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抵押期间当中,抵押人是能够去转让抵押财产的。要是当事人之间另外有着约定的话,那就依照他们的约定来执行。当抵押财产发生转让情况的时候,抵押权并不会受到影响。
第六条第一百零二条,出卖之人,针对已交付之标的物,负有一项义务,即确保第三人对于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然而,若法律另有规定,则不在此限,此为规定。
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是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前条所规定的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中,当事人针对自己所提出来的主张,是有着责任去提供证据的。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家长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但不少家庭...
你是否曾在计划港澳之行时,为办理港澳通行证而感到困扰?别担心,专家/...
电视机出现花屏是怎么回事?1、液晶屏故障:一般原因都是屏幕受到敲击...
怎么正确使用发光化妆镜?局部放大:利用化妆镜的放大功能仔细观察眼部...
它们在内蒙古自治区共同设立了国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公司于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