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线上招聘并非稀罕之事,像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借助微信予以联系,能够快速达致完成报名以及应聘流程的结果。然而,劳动关系不稳定,乃是线上应聘成功之后常常会碰到的状况。怎样去判定应聘人员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在2022年11月11日那天,史某加入了某安保工作群,之后群里某安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发布了招聘保安的消息,史某添加了该工作人员的微信去报名应聘,在2022年11月13日的时候,由该公司作出安排开始工作,该公司按照260元/日的标准,通过中间人和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向史某支付了从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间的费用,在2月3日公司解除了与史某的用工关系。
自那之后,史某朝着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求支付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直至二月二日的工资,诉求支付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两万多元,诉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诉求确认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对史某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差额以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了。
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觉得其与史某乃是借助中介进行招用这种方式,二者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建劳动关系的时候,是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再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是微信聊天记录明确了劳动合同基本必备条款,能够以有形的方式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用以调查取用,那么就应当视作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劳动合同。
首先,史某与公司,尽管未订立可以书面呈现的劳动合同,然且即使如此倘若劳动者能够凭借证据来证实用人单位对其确实存有用于工作的行为,那么便已经初步达成了证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其次若是用人单位觉得双方之间那种与工作相关的关系并非是劳动关系,那么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所建立涉及的是劳务、承揽等关系。
在此案当中,史某递交了工资发放记录,还有考勤表,以及工作日志,另外还有工作记录表等摆在案上的证据,达成了证明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自身已然从事工作,并且公司已经用工的举证责任。公司虽说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然而却并未提供支撑自身主张的证据。依据此情况,法院推断公司与史某双方构建的是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给史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 人民日报 》( 2025年10月30日 17 版)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家长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但不少家庭...
你是否曾在计划港澳之行时,为办理港澳通行证而感到困扰?别担心,专家/...
电视机出现花屏是怎么回事?1、液晶屏故障:一般原因都是屏幕受到敲击...
怎么正确使用发光化妆镜?局部放大:利用化妆镜的放大功能仔细观察眼部...
它们在内蒙古自治区共同设立了国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公司于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