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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税务咨询与规划部编辑/点评
近期,某大型企业股东以面值转让部分股份,最终持股比例仅为2%,但分红权和投票权却高达20%。这样的安排从商业角度而言是否合理、是否构成避税,存在争议。
近两年,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愈发频繁和复杂,成为税务机关和企业关注的焦点。近期,某大型企业股东将部分股权以面值转让,最终只获得2%的股权,无分红权和表决权,但实际比例却高达20%,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那么,这笔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避税行为?

2% 股权,20% 股息权
A公司原有两位股东,A公司出资800万元,持股80%,B公司出资200万元,持股20%。现A公司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C公司出资600万元受让A公司所持有的A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所持有的60%股权按面值转让,无股权转让收益。转让后的股权结构为:A公司出资200万元。A公司出资200万元,持股20%,B公司出资200万元,持股20%,C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60%。
同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C公司需向A公司增资9600万元,使A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亿元。增资后的股权结构为:A公司出资200万元,持股2%,B公司出资200万元,持股2%,C公司出资9600万元,持股96%。
但A公司章程还规定A公司仍拥有20%的分红权和表决权,因此最终各方的分红权和表决权比例为:A公司20%、B公司2%、C公司78%。税务机关收到信息后,认为这笔股权平价转让交易十分可疑,决定展开调查。
公司为何做出这样的特殊安排?
平价转让还附带超比例分红条款,这笔看似特殊的股权转让业务,到底是怎么回事?
A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拥有超过出资比例的表决权,这可以理解,但A公司超过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是否合法呢?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不在此限。”可见,《公司法》是允许股东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得红利的。
那么,A公司超过其投资比例的股息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中写明:按照决定应归属于企业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金额,由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实际填报应属于企业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金额。A公司认为纳税人按照其他合理方法计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金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般而言,股权是指投资者因投资合伙企业或法人机构而享有的权利,包括投资收益权、表决权、公司管理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上述权利不可分割。公司股东依法有偿转让其股东权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笔者了解到,在上述例子中,A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一般,净资产略低于实收资本。A公司想收回部分投资,但又十分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想失去股权,于是引入新投资者,进行了不平等的分红权和表决权的股权转让。
是否需要缴税,有争议吗?
A公司以面值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是否应以股权转让价格明显过低为由进行纳税调整?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A公司当期没有实现任何收益,但实际上A公司将原本应该计入当期的股权转让溢价收入递延到了未来,通过A公司未来收入超过其实际收入,如果该交易为等股等权交易,A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高于当期转让价格,那么A公司就会立刻产生盈利;但A公司仍然希望自己能从公司运营中获得利润,不希望自己的分红权和投票权被过度稀释,因此以公平价格转让,相当于将即期收益递延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过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以A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确定A公司转让的股权价值,计算应实现的股权转让收益,并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的递延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不加以调整,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这种股权安排形式逃避当期纳税义务。
另一观点认为,A公司以超比例的分红权和投票权为代价,以公允价格获得了股权转让,本质上是C公司将部分未来利益让渡给A公司。该公司因资金问题,放弃了部分股权,又不希望自身利益被过度稀释,故设计了如此不平等的股权转让。虽然股权转让价格存在不公允性,但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和正常原因,其未来利益能否实现取决于A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不确定性,类似于看涨期权。
《税收征管法》规定,只有在计税依据“明显过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可以进行调整。本案中,计税依据虽然过低,但有正当理由,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逃税,因此税务机关不应该调整股权转让价格。基于法定征税原则,我同意这个观点,但要防止个别企业利用这种安排形式恶意逃税。
作为符合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的经济形式,股权转让中潜在的税收风险应引起税务机关和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如果规模再大一些,类似的政策问题也会有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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