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通州警方不断推进 “冬季攻势” 社会面安全隐患集中清查,围绕社区安全整体防控,组织社区民警深入辖区,继续排查整治出租房屋安全隐患,踊跃做好安防宣传工作,尽力消除各类潜在风险,守护社区安全稳定。
案例1: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1月26日,通州公安分局牛堡屯派出所,在通州区张家湾镇牛堡屯中街的一处出租房内,查获了一个违法窝点。经过进一步工作查明,该房屋的出租人陈某,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出租房屋内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存在治安方面的隐患。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责令陈某限期改正,并且给予其罚款的处罚。
法律规定与规则方面:出现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作出的规定,该规定表明出租住房这件事应当遵循以下规定,其中一项规定为房屋要符合国家以及本市在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安全规定与标准。
关于《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之中的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部分有着明确规定,那便是,假设违反了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容,也就是出租出去的住房存在着治安方面的隐患的这种情况,那么将会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之内进行改正,并且还能够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数额的罚款。

案例2: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
1月10日,通州区永顺镇新建村二期,通州公安分局永顺派出所在此开展出租房屋检查,发现房屋出租人周某未按规定去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你给予罚款处罚。
法律规定里边有这么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是这样讲的,房屋出租人要是把房屋租给身份不明的人,而且这人还拒绝登记身份信息,或者房屋出租人不按照规定去登记承租人姓名,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这种情况下,会对房屋出租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要是情节比较轻的话,那就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州警方作出提示,房屋出租人要主动跟属地派出所签订《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去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一旦发现出租房内有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能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要是违反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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