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手机线上交易中经营者虚假标注“99新”的责任认定

2024-10-16 8:04:18 二手交易 admin

二手手机网络交易中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其宣传的新旧状况应当符合普通消费者的预期。如果经营者明知二手手机主板已修复,仍以“99新”的名义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误会而购买,则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

杭州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了网上商店。该店出售“【二手99新】华为HUAWEI Mate30Pro 麒麟990芯片4G/5G全网二手手机”(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产品介绍页显示,99新手机为:国行正品,各项功能正常,屏幕或机身几乎没有划痕,电池消耗正常,有轻微使用痕迹。 2021年4月15日,兰某在上述页面下单购买了涉案产品1件,价格为3798.98元。然而收到货后,正常使用过程中手机屏幕出现了一条竖线。 2021年8月7日联系某科技公司客服将手机寄回售后维修。科技公司客服反映,手机屏幕出现线条是挤压或碰撞造成的,属人为因素造成,不在店家180天保修范围内。兰被要求支付修理费。同年9月6日,兰将涉案产品送往华为授权服务中心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华为授权服务中心发现手机主板上有焊接痕迹。兰支付了1079元的维修费用,随后起诉一家科技公司诈骗,要求退款、三倍赔偿,并赔偿维修费用。

【裁判】

二手车_二手鞋二手名牌鞋二手鞋回收_二手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为二手商品,客观上与全新商品在外观、性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差异应与经营者承诺的一致。 。某科技公司将涉案产品宣传为二手“99新”手机。按照普通消费者的理解,“99新”是指在品质和性能上接近新的手机。主板维修会对手机的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不符合消费者对“99新”的认知。某科技公司作为二手手机经营者,明知或应当知道涉案产品进行了主板焊接,但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种虚假宣传行为导致兰某某基于错误的认识后购买涉案商品,构成诈骗。据此,兰某某主张某科技公司应当退货、退款、赔偿维修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随后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兰某某退还货款3798.98元,赔偿修理费1079元,并赔偿价款三倍11396.94元;兰某某还将其中一件涉案货物退还给某科技公司。

判决公布后,一家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科技公司作为卖方,有义务充分了解交易对象的特征。而且他们是专业的二手手机运营商。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他们有相应的能力、渠道、方法来掌握相关信息。主板焊接是肉眼可见的痕迹,而某科技公司已确认其销售的所有二手手机都经过拆机检查,因此其知道或应该知道涉案产品经过了主板焊接。某科技公司以拆解检查时主板未出现焊接痕迹为由,声称不能也不应该在销售时向兰透露相关信息,对此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评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是否存在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以及是否承担退款、赔偿损失和惩罚性赔偿等责任。

1.网络二手商品经营者有义务充分了解交易对象的属性,并履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界定二手商品的质量尚无统一标准。使用过的二手物品都有不同程度的磨损和折旧,很难用标准化的方式描述它们。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大量纠纷的主要原因。经营者作为相关行业的从业者,相比消费者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掌握产品详细信息的渠道,有义务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真实信息。同时,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二手商品的质量缺陷、折旧、缺陷等情况,不得对物品状况作出虚假陈述。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将涉案产品宣传为二手“99新”手机,并在法庭上承认其销售的所有二手手机均经过拆机检验。其明知或应当知道涉案产品进行了主板焊接,但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手机主板已维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观上存在诈骗故意,客观上也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将修复主板的手机宣传为“99新”的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构成欺诈。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产品标题及宣传页面中强调,该手机为“99新”,仅有轻微使用痕迹,且该手机经过硬件测试(包括拆机测试)等,但并没有告知兰,手机的主板已经进行了焊接。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手机时,充分意识到产品有使用痕迹,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轻微磨损等缺陷。然而,主板却是手机的核心部件。主板已修复,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明显降低,符合消费者的愿望。购买“99新”手机的目的与兰某某基于误会购买涉案产品的目的相悖。某科技公司隐瞒涉案产品的真实状况,侵犯了兰某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3、二手商品网络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退款、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法律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兰某某要求退货、退款是有法律依据的。科技公司应退还相应货款,兰某某也应退回涉案货物。兰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并因此产生维修费用。某科技公司辩称故障是在使用局域网过程中受到外力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无法证明而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兰造成的损失应由科技公司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加大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力度。增加的补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某科技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兰某某主张某科技公司应承担涉案商品价款三倍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来源网址:file:///home/ht706/Desktop/贾律师工作室索引.doc

您想看的: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