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特别提醒,电商、教育、医疗、培训、金融、旅游、美食、体育、聊天类类无需办理申请》(以下简称“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断增长,申请《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企业数量有所增加。为优化营商环境,帮助申请人正确了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现特别提醒:
根据《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并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审批范围的有关通知《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剧(节目)、网络演出、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及展览、竞赛。对不符合批准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核发《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表演是指互联网,由在线表演者进行现场文化艺术表演为主要内容,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以音视频形式上传而形成的网络表演。如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等。文化产品。电子商务、教育、医疗、培训、金融、旅游、美食、体育、聊天等直播活动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请互联网公司和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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