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珠海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 收费基础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 绿色原则 业主专有权
【裁判评分】
1、车主在自己的停车位安装充电桩,为自己的车辆充电。这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停车位,也符合绿色环保的理念。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
2.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者权利必然有使用共有部分的实际需要。这一要求应当是权利人专有权利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只要使用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规定或者影响社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就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相关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5日,陈某某与珠海市某商业公司签订了《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约定陈某某向开发商支付珠海商业公司15万元。公司购买珠海市某社区A189号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涉案车位)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00年12月26日至2050年12月26日;涉案车辆于2007年3月21日交付给陈某,对于一定用途,陈某某必须及时验收,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地下停车服务协议》;陈某某购买的车位仅用于停车,陈某某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结构和用途。除另有规定外,陈某某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停车位的公共部分和设施。陈某某购买的车位一交,每月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以珠海某物业公司统一收费标准为准。 2006年5月13日,珠海市某商业公司向陈某某收取涉案车位使用费15万元。陈某某购买的涉案车位属于人防车库,而涉案车位实际由珠海市某物业公司管理。
陈某某与珠海市某物业公司就珠海市某小区1号楼3单元601室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未注明签订日期)规定,珠海市某物业公司向陈某某作为所有人提供财产。该服务包括交通、车辆停车秩序和停车场管理服务。服务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秩序的维护、车辆停车秩序的管理。服务期自2006年12月起,物业服务费自2007年起,1月份开始征收。 2007年3月19日,陈某某与珠海市某物业公司签订《某小区地下停车位服务协议》,约定珠海市某物业公司对涉案停车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综合服务费。费用28元/月。
2021年9月,陈某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了方便起见,涉及的停车位需要安装充电桩。根据自用充电桩安装流程,陈某某需要珠海某物业公司取得《关于陈某某安装充电设施的同意书》和《关于陈某某开始安装充换电设施的许可意见》项目”由供电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当陈某要求珠海某物业公司加盖公章的两份文件以及上海电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流充电桩《检测报告》时,珠海物业公司没有同意。加盖公章。陈某某随后联系街道办事处、电网、住建部门介入协调。珠海一家物业公司仍拒绝加盖公章。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珠海市某物业公司在原告提交诉状后向供电公司提出诉状。该部门盖章了《关于陈某某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和《关于陈某某安装充换电设施项目的许可意见》,并协助原告进行相关新能源汽车充电安装工作堆放在地下停车位。程序; 2、本案诉讼费用由珠海某物业公司承担。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粤04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珠海市某物业公司出具了《关于陈某某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和《两份文件均加盖公章,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协助原告完成地下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手续的义务,宣判后双方均未履行。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某通过《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取得涉案停车位的合法使用权。陈某某与珠海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的《某小区地下停车位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就涉案车位建立了物业服务关系。作为珠海市物业公司,珠海市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向陈某某提供服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陈某某请求珠海某物业公司在涉案车位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文件(包括《关于陈某某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关于陈某某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互换设施项目《许可意见》)并协助其办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手续,以便南方电网供电局为其在涉及的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于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减少和防治大气污染。这也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重要举措。陈某某要求珠海某物业公司在《关于陈某某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和《关于陈某某安装充换电设施项目的同意书》两份文件上盖章,并履行了要求。珠海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协助陈某某办理地下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手续,判决维持原判。
至于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装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检查确定。珠海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公司,不能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的法定安装要求,而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积极行动。与此同时,珠海一家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放松并放弃管理。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这是物业管理的权利。这也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根据建筑物等专用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住宅、商业建筑中,业主无偿使用其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等共用部分的,不属于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损坏建筑物的除外。他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者权利必然有使用共有部分的实际需要。这种需要应该是权利人专有权利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只要使用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规定或者影响社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就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本案中,陈某某在其停车位安装了充电桩,目的是为自己的车辆充电。此举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停车位,也符合绿色环保的理念。没有证据表明影响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视为合理利用停车位。珠海某物业公司以未取得其他业主同意安装充电桩为由,未协助陈某某完成充电桩安装手续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家长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但不少家庭...
你是否曾在计划港澳之行时,为办理港澳通行证而感到困扰?别担心,专家/...
电视机出现花屏是怎么回事?1、液晶屏故障:一般原因都是屏幕受到敲击...
怎么正确使用发光化妆镜?局部放大:利用化妆镜的放大功能仔细观察眼部...
它们在内蒙古自治区共同设立了国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公司于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