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

2024-11-11 9:07:14 生活服务 admin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扣除投入额。在税额上加 15%。那么,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如何确定?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小编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以上问题,希望能给大家的实际操作带来一些帮助。

一、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日常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加计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15%)税收减免政策)。

解析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自2021年12月31日起,允许生产性和日常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加计扣除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日常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以上的企业。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纳税人。

结合39号公告和87号公告的规定,得出以下结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邮政、电信、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当前期间。在应纳税额中加计扣除10%,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加计扣除15%。

二、本公告所称日常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日常服务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

解析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说明》(财税发[2016]36号):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和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生活服务和其他日常服务。

(一)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为实际经营期间的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15%加计扣除政策。

解析

【案例一】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成立于2018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商品销售。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2019年4月,10%加计扣除政策开始实施。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销售额合计2000万元,其中:商品销售8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7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500万元。

分析:生活服务销售比例=500/2000=25%<50%

提供日常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不超过50%的,不能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仍适用10%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2】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成立于2018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商品销售。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2019年4月,10%加计扣除政策开始实施。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销售额合计2000万元,其中商品销售5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3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1200万元。

分析:生活服务销售占比=1200/2000=60%>50%

提供日常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2020年是否适用将根据相关情况确定2019年的数据。

(二)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的,自一般纳税人登记之日起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

解析

【案例3】某企业于2019年10月1日成立,并于当月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商品销售。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销售总额1000万元,其中:商品销售4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2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400万元。

分析:四项服务销售占比=600/1000=60%>50%

生活服务销售占比=400/1000=40%>50%

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超过50%。适用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10%加计扣除政策不能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4】某企业于2019年10月1日成立,并于当月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商品销售。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销售总额1000万元,其中:商品销售2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2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600万元。

分析:生活服务销售比例=600/1000=60%>50%

提供日常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

(三)纳税人确定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后,当年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的销量确定。

解析

【案例5】某一般企业成立于2018年10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商品销售。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销售总额2000万元,其中:商品销售4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7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900万元。

分析:四项业务销售比例=1600/2000=80%>50%

生活服务销售比例=900/2000=45%

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不超过50%。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适用10%加计扣除政策,但不能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6】某一般企业成立于2018年10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商品销售。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销售总额2000万元,其中:商品销售4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2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1200万元。

分析:生活服务销售占比=1200/2000=60%>50%

2019年,提供日常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

三、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扣除。按照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额外抵免;已按15%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当期进项税额转出时,相应减少应计税款扣除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加计扣除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扣除加计扣除金额=上期末加计扣除余额+本期计提加计扣除金额-本期加计扣除金额

解析

【案例7】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享受15%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10月销项税额15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转出税额10万元,上期加计扣除结转余额5万元。不存在其他涉税事项。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期加计扣除金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100×15%=15万元

调整当期扣除总额=10×15%=15000元

当期可扣除附加扣除额=上期期末附加扣除余额+本期应计附加扣除额-本期附加扣除额=5+15- 1.5=18.5万元

扣除前应纳税额=150-100-10=40万元

扣除后应纳税额=40-18.5=22.5万元

【案例8】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享受15%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10月,销项税额12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转出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期加计扣除结转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为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纳税人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当前时期?

当期加计扣除金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100×15%=15万元

调整当期扣除总额=10×15%=15000元

当期可扣除附加扣除额=上期期末附加扣除余额+本期应计附加扣除额-本期附加扣除额=5+15- 1.5=18.5万元

一般税目:

扣除前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扣除后应纳税额=10-10=0

加计扣除余额=185000-10=85000元

简单计税项目:

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金总额=一般计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应纳税额=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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