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时改装车辆
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吗?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件简介
2021年9月28日,刘某驾驶小型车行驶上坡路段时,加油过猛,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隔离带、隔离栏,导致车辆侧翻,多处损坏。 。交通部门认定,刘某未按操作规定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T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对排气管、发动机进气口、制动装置、车辆悬架等进行改装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将T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费15万元。
法庭听证会
刘某与T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T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涉案车辆存在加装、改装而免除保险责任。
根据《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20年版)》第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辆转让、改装、新增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导致投保机动车辆危险性显着增加的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因保险事故因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造成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在购买保险后,对涉案车辆的刹车装置、发动机、排气管等诸多部件进行了添加、改装,势必导致危险程度大幅增加,且存在以下问题:没有证据表明刘某及时通知了T保险公司。此外,保险公司在刘先生投保时已履行了通过网页提示免责条款并提供明确说明的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彭发军声明

作为日常交通工具,行车安全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行驶安全。擅自增加、改装车辆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驾驶人本人、其他交通参与者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对此类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和纠正。本案中,刘某擅自安装、改装车辆,显着增加了道路危险程度,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考虑到社会导向和社会影响,法院不支持刘某的诉讼。
彭发军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擅自增加、改装车辆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人不要擅自添加、改装车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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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拼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二)变更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与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应收的部分返还给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险标的的用途发生变化的;
(二)保险标的的使用范围发生变化;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发生变化;
(四)因变更等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变化的;
(五)保险标的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变化;
(6) 风险增加的持续时间;
(七)其他可能显着增加风险的因素。
虽然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有所增加,但是增加的风险属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的,不构成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着增加。风险。
供稿:福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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