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对外出租,结果撞车了,保险公司要赔吗?

2024-12-29 8:07:10 房屋租售 admin

为了增加收入、提高车辆利用率,越来越多的车主将自己的汽车用于网约车或在租车平台上出租。车辆在运营或租赁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仍需承担保险责任?东城法院12月27日公告称,车主通过租赁平台出租改变车辆用途,增加了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情况。车主没有提前通知保险公司。依法不得给予补偿。

2023年5月,曹先生为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676098.4元。保险合同约定车辆用途为家庭使用。合同明确规定“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转让、改装、增设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性显着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随后,曹先生在租车平台上租下了车辆。 2023年7月,一位消费者通过平台租赁了这辆车,租赁期限为“一天”。结果,租赁当天,消费者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上了护栏,造成车辆损坏。交管部门认定消费者驾驶不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曹先生将车辆送去维修,共花费439404元。

随后,曹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认为曹先生将自家车辆出租,增加了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这是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机动车辆危险等级的显着增加。如果曹先生未提前告知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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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失败后,曹先生将一家保险公司告至东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曹先生认为,其并未使用该车辆从事客运、货物运输等经营性运输活动。该车辆并非商用运输车辆,而是家庭用车。

一家保险公司认为,租车和亲友之间免费租车是不同的。使用频率和时长存在显着差异,且是付费且超出家庭使用范围。它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显着增加了车辆的危险使用程度。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在合同有效期内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按照合同增加保险费。终止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费的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还规定,法院在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规定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标的的目的是否存在等因素。保险事项发生变化。

本案中,原告曹先生通过某汽车租赁平台出租涉案车辆。车辆的行驶路线和使用范围与家庭用车不同。原告出租车辆偏离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家庭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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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租车平台将车辆出租出去后,任何第三方都可以租赁车辆。不特定第三方不熟悉车辆状况,行驶路线不固定。汽车使用者的频繁变化、出行频率的增加、出行范围的扩大都会带来问题。增加车辆的风险。最后,商用营运车辆的风险概率明显高于家庭用车,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也相对较高。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性质为家庭用车,保险公司也按照自用车的标准进行保险。现在车辆的用途发生了变化,发生危险的概率也大大增加。如果仍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则违反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价平衡原则。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曹先生的诉讼。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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