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主体、背景、模式的复杂性以及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各方往往需要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长时间的谈判。因此,他们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预留合同,然后再签订这份合同(即正式合同)是比较常见的。本文将结合2023年12月5日实施的《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股权转让预留合同中的常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相关背景:预订合同的起源及相关法律的完善
2012年,《关于审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预订合同首次获得法律正式承认,但并未明确规定预订合同的认定、法律效力和效力。预订合同的其他问题; 2021年,民法典借鉴《商品房销售解释》和《销售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将委托合同纳入第495条,初步规定了委托合同的表现形式和违约责任; 2023年12月,《民法典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生效,其第六条至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聘任合同与本合同的区别以及聘任合同的责任认定。违约方在违反任命合同的情况下。预订合同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对于股权转让等复杂的商业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股权转让意向书和备忘录都是委托合同吗?
实践中,当当事人初步达成股权转让意向时,往往会提前签署意向书、备忘录等书面文件,锁定股权转让意向,随后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司法认定层面,股权转让的“交易意向”与达成的“委托合同”应明确区分,法律提供的保护也有所不同。
情形一:双方以意向书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者支付保证金以保证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意向书可以确定未来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和转让标的。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所签署的意向书为聘任合同,并依法成立。

以往案例:余天华、杨彦聪股权转让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720号】——司法意见书:涉案《股权转让意向书》明确股权转让价格为9.1亿元,支付方式为:在意向书签署后3日内,杨彦聪、党彦平向于某支付了定金1.2亿元天华、余天华将其所持有的京盛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杨彦聪、党彦平……收到定金后60天内,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约定了余款付款进度及违约责任。可见,意向书具备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重新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的意向明确。因此,涉案意向书的法律性质依法应认定为聘任合同。
法律链接:《民法典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认购书、采购订单、保留函等,或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并提供担保。保证金已经缴纳且今后订立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能够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成立。
场景二:股权转让意向书仅表达交易意向,不同意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虽约定不订立正式合同,但意向书中难以确定未来拟订立的合同标的、转让标的物等。当事人主张该意向书是委托合同,有效,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以往案例:罗明月与何九龙、余胜刚股权转让纠纷案[(2019)浙0205民初3852号]——裁判意见:无论是合同还是任命,都是独立合同,双方均需就股权出售和购买达成一致。就价格、付款方式等方面达成了要约和承诺。根据备忘录内容,备忘录中没有人承诺收购长盛公司股权。随后,罗明月未能按照备忘录的规定缴纳意向费,即未以行为方式表达犯罪意向。该备忘录不应被视为任命合同。
法律链接:《民法典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仅通过签署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表达交易意向,不同意订立合同未来一定时间内,或者虽然有协议,但很难做到。确定未来订立合同的标的、标的物等内容后,当事人一方主张委托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虽然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为了约定未来而在一定期限内订立的合同,但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仍然应当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求。一般来说,聘任合同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之一,可以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标的、转让标的等基本内容;其次,包括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内容或者为保证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合同而支付保证金的内容;第三,明确当事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当事人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或备忘录仅表明转让股份的意向,则不构成“预约合同”。
拟受让方违反约定拒绝签署本合同的,是否可以要求强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关于违约责任,历来存在“应协商说”和“必须订立合同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应议说”认为,预付合同的订立仍然强调意思自治。一方违反预付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协商,但不能强迫其签订合同; “契约必然论”认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委托合同可以具有强制订立合同的效力。如果一方违反委托合同,拒绝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将取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准予执行。效力。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合同通则司法解释》仅规定一方违反预订合同,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违反预订合同是否可以采取强制履行的形式作为救济。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及研究室负责人的解释是:“民事执行法尚在起草过程中,现行法律没有对表达方式的执行作出规定。且由于当事人仍保留决定是否订立本合同的权利,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应以法院判决代替。”
由此可见,如果股权拟转让方违反保留合同约定,未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则拟受让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拟转让方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本合同的义务,可能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拟受让方可以依照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拟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过往案例:无锡易速嘉贸易有限公司与温石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021)苏0205民初5661号】——裁判员观点:签订本合同是聘任合同的基本目的,是聘任合同的主体委任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订立本合同时,标的物不是非货币债务,而是订立本合同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订立本合同的行为应视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债务标的。强制履行的情形。
法律链接:《民法典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第八条。委任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另一方请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确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聘任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同订立条件的履行情况等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预订合同要素完整、确定,能够认定为本合同,则其强制履行是可行的。
因此,本次《民法典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完善了预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并购交易中,拟转让方违反预付合同,拒绝签署本合同的,受让方可以要求拟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已包含在预订合同中,且受让方已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受让方也可以要求拟转让方承担相应的履约义务,以实现预订合同的完成。交易。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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