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起火 房东房客谁担责

2024-11-20 0:06:58 房屋租售 admin

“天干物燥,小心火灾。”这是一句古老的防火口号。现代社会,因电路或电气故障引发的火灾触目惊心。那么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如何划分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房东薛先生一家的遭遇。

这是上诉人薛先生在二审时的陈述。 2020年12月,薛先生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出租给该公司,租赁期五年。合同签订不到一个月,凌晨4点左右房子就发生火灾

火被扑灭了,房子里一片狼藉。消防部门经过现场勘察,无法查明起火的具体原因。消防证明显示,起火地点位于大楼四楼东侧沙发处。起火原因可排除外部火源、用火不慎、余火等。不能排除电线故障等因素。

接到社区物业公司的电话后,薛先生赶到了现场。看到家里一片狼藉,损失惨重,薛先生认为自己的损失应该由文化传媒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确认了薛先生财产损失的数额。在民事纠纷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起火原因不明,“谁的错?”成为本案审理中的一大难题。薛先生认为,自家电路没有问题,文化传媒公司有用电不当的过错。文化传媒公司辩称,员工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无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文化传媒公司赔偿薛先生50万元以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火灾事故责任比例的确定,二是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数额的确认。

文化传媒公司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质疑,是因为薛先生的房屋存在违章建筑。

法官告诉记者,扩建楼层的财产损失不会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认定。根据消防部门的现场检查记录,起火点附近的墙壁插座内的金属部件没有熔化的迹象。

起火点附近墙壁内的电线上未发现熔化痕迹,可以排除房屋自身电路问题引发火灾。起火点附近有很多电器,要么是房东先生提供的。最终,三中院对双方火灾责任的承担比例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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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房东薛先生、文化传媒公司各承担薛先生财产损失的50%,文化传媒公司赔偿薛先生90万余元。元。该文化传媒公司表示,火灾还对其自身收藏的古玩、字画等物品造成损害,将另行提起诉讼。近日,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火灾事故侵权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民事一庭庭长陈晓东指出,此类案件责任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事故原因难以确认、损害后果严重、当事人矛盾尖锐。和其他特点。

记者: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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