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权妥善保管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那么,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捐赠合同纠纷案。小黄和母亲将父亲告上法庭,原因是他擅自倒卖捐赠给他的财产。
一
案件基本事实
陈女士与黄先生为夫妻,育有一女小黄。 2018年,陈女士与黄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昌平区某套房子归小黄所有,作为共同财产。该房屋临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黄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等小黄年满18岁时,就会转移到小黄名下。该房屋不允许抵押、更名、转让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黄先生的永久居留权将被取消。离婚当天,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过户到黄先生名下。
2021年,黄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并签订了《北京市现有房屋销售合同》。该房屋成交价为208万元。陈女士和小黄随后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黄先生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
二
法庭听证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黄先生与陈女士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明确约定,涉案房屋捐赠给小黄。现黄先生在未经陈女士、小黄同意的情况下处置了涉案房屋,陈女士、小黄要求黄先生赔偿相关损失的请求具有法律效力,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先生赔偿小黄因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208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三
法官解释法律
问题一:父母可以随意出售赠与子女的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作出涉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和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人有独立处理能力的事项,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坚持“对被监护人最有利”、“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原则,并强调在财产监督方面, “除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规定是对法定监护权的法定限制。
监护人取得监护权后,也取得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但是,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私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为被监护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视为超越法定代理权限。构成无授权代理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造成相关损失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女士与黄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财产归其女儿小黄所有,且该财产暂时转移到黄先生名下,之后再过户到小黄的名下。女儿年满18岁时的姓名。本协议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是解决离婚时财产和监护问题的结果。双方应充分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黄先生明知涉案财产实际上属于其女儿,却秘密变卖。这不仅违反了离婚协议,还侵犯了女儿对涉案财产的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私售行为进行赔偿。给房地产造成的损失。
问题2:如果房产已经卖给别人了,我可以拿回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无权转让房地产、动产的人将其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形适用: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善意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二)转让价格合理;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财产权利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财产,受让人按照约定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该系统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各方的信任和利益。监护人超越法定机关的权限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该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监护人有权追回被处分的财产。此时,财产受让人可能会面临能否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判断受让人是否能够取得其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转让人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且不存在重大过错。受让人具有恶意的,不适用善意收购。因此,在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时,往往采用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而物权人则应证明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不能证明受让人具有恶意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善意行为。二是合理价格有偿转让。当财产是无偿取得时,善意取得不适用。判断价格是否“合理”时,应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支付方式等具体情况以及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价格综合确定转移、交易习惯等因素。三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财产已经办理转让登记,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已经交付受让人。当事人仅达成协议而未发生标的物转让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黄先生私自出售涉案房产的行为已构成无权代理。此时,涉案财产受让人能否善意取得涉案财产,应根据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来判断。涉案财产登记在黄先生名下。没有证据证明受让方有不良意图。而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显示的房屋销售价格是合理的市场价格。房屋过户登记也已办理。因此,受让人获得了涉案财产。关于房产权属,小黄、陈女士不能向受让人追偿涉案房产,只能向黄先生索赔其私自出售该房产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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