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房客在出租屋内放置了骨灰盒,但房东未检查出租房屋,导致现房客取消租约。遭受损失的房东将前房客告上法庭。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23年8月,房东程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子给孙某。双方约定年租金为18000元。随后,他们签订了租赁合同,程先生将房子的钥匙交给了他。
当孙打扫房子时,他在角落里发现了一个旧行李箱。孙联系了房东程先生,程先生表示“我不要了”。
正当孙先生准备把盒子扔出去的时候,他发现盒子很重。他打开拉链,发现里面有一个骨灰盒。程某到达后,确认这确实是一个骨灰盒,并推测是前房客刘留下的。
孙某不想住,要求退还房租,程某退还了房租。
程某认为,孙某取消租约是前房客刘某将骨灰盒留在出租屋内造成的,刘某应承担自己的损失。索赔失败后,程某将刘某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86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例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采取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程某与刘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刘某作为承租人,离开房屋前应将房屋打扫干净。这不仅包括打扫房子,还包括清除个人物品的附带义务。
瓮与一般器物不同。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内不能放置骨灰盒,但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该房屋是作为居住用途的。放置骨灰盒显然超出了这个目的的范围。
对于程某主张的租金损失及其他费用,法院认为,程某作为出租人,收回房屋后应履行验房义务。本案中,程某作为房东,在房屋租赁期间未履行验房、交付出租房屋的主要义务。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判决程某承担自身损失的60%,刘某承担40%。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陈述
租房的目的是为了居住,刘某放置他人骨灰盒的行为显然有悖公序良俗。法院在认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时,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综合判断。它影响国家安全和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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