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验收使用后,才发现里边是二手的,该如何维权?

2024-11-25 20:10:56 二手交易 admin

鲁发案【2024】656

(图片来源因网络入侵被删除)

“刚收到的时候看上去还不错,但没用几天就坏了,不修也不知道,修好后才发现里面的零件都是二手的。” ”如果你购买了一套设备,在收到并使用后一定时间内就出现故障,并且发现里面的配件居然是二手的,遇到这种以次充好的情况该怎么办?设备并用它代替好的设备?

案件简介

原告赵某从事食品加工业务。

2023年4月,赵某(乙方)与A公司(甲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规定,赵某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设备,金额为25万元。整机保修一年,非正常使用将无法正常使用。不在保修范围内;检查标准、方法和异议期限为:现场检查,有异议当场提出;支持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开始生产。乙方将现场或视频方式验货。检验合格后,乙方支付余款,甲方组织发货。设备到达乙方后,准备原材料、电力等配套设施,甲方安排人员调试;调试完毕,乙方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若不合格,则视为调试合格;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合同签订后,赵某向合同规定的账户支付了设备采购定金,A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生产。

2023年5月,原告通过视频检查了设备。检验合格后,赵某向A公司支付了设备余款,A公司将货物运至赵某某地点,并安装调试了设备。经过多次安装调试,工作于同年6月中旬完成。在此期间,原告未提出设备质量问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

2023年8月,赵某向A公司提出,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发现设备重要部件陈旧,且食品接触部件不是304不锈钢材质,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要求。标准,并要求退货和退款。公司拒绝了。 A公司表示,在设备验收、合同履行之前,赵某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赵某提出的局部漏油、线路短路问题系赵某自身使用不当或占有期间的故障造成的。

2023年11月,赵某就此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终止设备购销合同并退款。诉讼中,赵某申请司法鉴定,A公司对鉴定提出异议。

法庭听证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设备是否合格或者应认定为合格。原告以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以及赔偿各种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验收期限为当场验收货物,安装调试前,该期限应视为按照上述规定对标的物外观缺陷提出异议的期限。 ——法律规定,即本案对受理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被告。本案被告于2023年8月,距离安装调试完成约50天,提出质量异议。经综合审查,上述期限应视为合理检验期限。而且,涉案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因此,涉案设备不应视为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仍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的请求合法、合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七百八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判决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被告将设备款退还原告。判决生效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查期限的,应当及时检查。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质量符合协议;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且基于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限内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检验期限。买受人对标的物外观缺陷提出异议的;法律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销售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作者应该接受工作结果。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标准,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距离收到货才50天。经综合审查,上述期限应视为合理检验期限。故对原告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在此,法官还提醒市场经营者在发货时要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和提醒义务,收货人在查验过程中要专业、谨慎,避免浪费时间和金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义务的;

(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重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从其质量保证期。两年保修期不适用。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且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限内完成全面检验的,仅视为该期限需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进行检查。提出缺陷异议的截止日期。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限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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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 3条评论
  • HappySoul232025-08-23 02:00:56回复
  • 设备验收后发现问题,维权需及时行动,发现内部是二手的应有据可依、合理沟通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问题;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是关键所在!
  • OrangeSunset192025-10-19 08:30:18回复
  • 设备验收后惊现二手产品,维权之路不可懈怠,消费者应坚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则积极沟通协商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 YoungBlood422025-11-30 05:05:19回复
  • 设备验收后发现问题,维权之路不可懈怠,发现内部是二手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保留证据要求退换货物或赔偿损失等合理权益保障措施必须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