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司机结果签约买车 支付的定金能否返还 重庆合同纠纷

2024-11-29 8:06:17 车辆买卖 admin

2022年,张某到贸易公司应聘货运司机。在贸易公司的建议下,他与其签订了《车辆订购协议》,规定张某向贸易公司订购一辆卡车,并支付定金18000元。张先生每个月必须按时向融资公司提出申请。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费5500元。若因购车人个人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销售单位有权不退还定金,购车人应向销售单位补偿车辆货款总额的10%。

张某向贸易公司支付了18000元,贸易公司给张某开具了一张收据,上面写着:“张某支付了18000元的汽车押金(该金额与手续费有关,违约不予退还)” )”。事后,张某以贸易公司故意隐瞒未购买五险一金、未购买五险一金为由,请求终止张某与贸易公司的《订车协议》,并退还押金18000元。 《租车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贸易公司退还上述款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押金罚金,张某无权要求返还押金。

首先,《订车协议》是张某与贸易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合同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予以追偿。支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因此,张某作为支付定金的一方主张,终止协议将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金额并非押金,应在正式车辆销售合同签订前返还。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保证金合同在保证金实际交付时成立,第587条显示,保证金合同是为保证主合同履行而签订的保证合同。

其次,双方未能就车辆购买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也未能签署正式的车辆销售合同。涉案《车辆订购协议》系某贸易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只标明车辆品牌、型号以及乙方每月需要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融资费用约5500元。并未表明张某欲购买车辆的基本信息。融资租赁公司基本信息中也未载明车辆总价、车辆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地点等车辆销售合同必备条款。订金18000元后,括号里特别注明,这笔金额是相关的手续费,不包含车价。综上所述,张某与贸易公司仅就购车意向达成一致。这18000元不是押金,不适用押金罚金。

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_买卖范本合同协议车辆书模板_买卖范本合同协议车辆书怎么写

最后,张某现请求解除合同,贸易公司也同意,合同解除后,若仍未履行,则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解除合同给贸易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决定张某赔偿贸易公司2000元,贸易公司返还张某余额16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义务的;

(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重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_买卖范本合同协议车辆书怎么写_买卖范本合同协议车辆书模板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主张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动终止。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合同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对方对终止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未经通知对方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合同,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的,自送达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合同即行终止给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终止后,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终止后,保证人仍应当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存款合同于存款实际交付时成立。

保证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保证金的效力。若实际交付的保证金金额多于或少于约定的保证金金额,则视为约定的保证金金额发生变更。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金应当作为清偿或者追回。支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以认购、订购、预约等方式接受买受人支付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按照存款法律规定办理;因双方原因无法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给买受人。

您想看的: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