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处置股权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江新路吴健
股权投资是企业对外投资最常见的形式。企业可以通过出资或转让等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从而享有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股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企业可以对外转让股权,也可以通过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清算等方式收回股权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时,会涉及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如果转让的是上市公司股权,还涉及金融产品转让增值税;企业通过减资、撤资、清算等方式收回股权投资的,一般只涉及所得税。本文主要讨论居民企业处置境内企业股权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1、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一)基本规定
1、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股权投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分投资性资产时,投资性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的成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为购买价款; (2)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3、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明确,转让所得股权转让额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收入。
4、股权转让损失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明确,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按照企业亏损处理。确认损失发生的年份。在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9号文明确,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也规定,关联企业,转让合同(协议)将于十二日后生效;三个月内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期为的重组。
6.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特殊税收待遇
从交易对方的角度来看,股权转让就是股权收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股权收购的处理分为一般税收处理和特殊税收处理。当交易各方选择特殊税务处理时,股权转让方无需确认股权转让收入,但被购买企业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按照被购买股权原计税基础确定。各项资产、负债及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申请特殊纳税待遇,需满足收购股权比例50%以上、股权支付比例85%以上的数量条件,以及经营目的合理、持续经营、持续股权。
(二)注意事项
1、未分配利润不得扣除股权转让收入
79号文明确,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股东留存收益中可以分配股权的金额。
例1:B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现A公司收购B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款为2000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 A公司所有者权益18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
税务处理:
本例中,B公司转让A公司100%股权的价格为2000万元,其中A公司未分配利润800万元。该部分不能在B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中扣除。

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2000-1000=1000(万元)。
A公司应确认收购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人民币。 A公司处置其100%股权时,可扣除的股权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股权转让后,若A公司分配利润800万元,则A公司获得的股息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但如果A公司先分配利润800万元,则其净资产将减少800万元。 B公司相应降低股权转让价格800万元后,股权转让价格为12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减少为200万元。同时,B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该案例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可以通过选择股利分配时间来实现免税收入利益的转移。
2、特殊税务处理仅适用于股权支付部分,非股权支付部分仍须确认为收入。
59号文第六条要求,对重组交易各方实行特殊税务处理时,交易各方暂不确认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的收入,但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按原计税基础确定。其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移收入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按照一般税务处理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乘以非股权支付比例确定。适用特殊纳税处理时,股权转让方收到的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收入或损失,按照上述公式确认;股权收购方的,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企业股权为基础计算。调整确定股权原计税基础。
例2:B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现A公司以2000万元收购B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支付方式为:A公司发行股份支付1700万元,现金支付300万元。若其他条件符合政策要求,双方将选择特殊税收待遇。
税务处理:
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2000-1000)×300÷2000=150万元(万元)。
B公司确认收购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原股权计税基础×股权支付比例=1000×85%=850万(万元)。
A公司确认收购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原股权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收入=1000+150=1150(1000元)。
A公司的所得税事项维持不变。
2、股东减资、撤资、公司清算时的税务问题
(一)基本规定
1、减资及撤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退出或者减少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其取得的资产相当于初始出资额,确认为投资回收;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例3:B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 A公司所有者权益18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 A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至600万元,B公司向A公司追回720万元。
税务处理:
A公司注册资本减少40%。 B公司向A公司收回投资720万元中,应确认收回投资=1000×40%=400(万元);应确认股利收入=800×40%=320万元(万元)。元);应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收入=720-400-320=0(万元)。
2. 清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规定,分配给被清算企业股东的剩余资产,相当于被清算企业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确认为股利 收入;剩余资产扣除股利收入后,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余额,确认为股利收入。股东因投资转让而获得的收益或损失。
例4:B公司持有A公司10%的股权,其计税基础为100万元。 A公司所有者权益18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 A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决定清算注销。清算完成后,B公司收回资金150万元。
税务处理:
根据60号文,B公司追回的150万元资金中,应确认的股息收入=800×10%=80(万元);应确认并收回的投资成本为100万元;剩余部分为150-80-100=-30(千元),B公司股权投资损失应确认为30万元。
(二)注意事项

1、“未分配利润”应为税法认可的税后利润
在减资、撤资、公司清算过程中,股东确认股息收入时,34号公告和60号文均使用“未分配利润”一词。笔者认为,既然确认股息收入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那么这里的“未分配利润”就不是一个会计概念,而应该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确认的税后净利润,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实际应纳所得税”后的余额。
2、减资、撤资、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顺序不同。
在减资、撤资、公司清算过程中,34号公告和60号文对收回股东资金的股利收入的确认顺序有所不同。为了保证股东不会因选择“先分配留存收益后清算”或“直接清算留存收益”而产生不同的税负,60号文规定,股息收入优先计算, 34号公告更符合常识的投资行为,规定先收回投资成本,再确认收入。例3,若B公司在A公司清算前撤资,收回的150万元中,根据34号公告,应先确认收回投资成本100万元,其余部分确认作为股息收入50万元。 ,不确认股权投资损失。
3、减资、撤资也应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
部分企业在减资、撤资过程中人为定价,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
三、企业处置股权时值得关注的几个税务问题
(一)关注赠与、转让股份对计税基础的影响
送红股一般是指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增加股本。其实可以理解为公司先分配利润,再进行股权投资。但股东收到的并不是公司利润分配的现金,而是公司股票(即股票股利),也可以理解为股东用公司分配的现金购买公司股票。因此,企业赠送股票或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一方面,如果股东符合优惠条件,可以按照股票面值获得免税收入;另一方面,提高股东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基。
转股一般是指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又分为使用资本溢价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和使用非资本溢价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向公司缴纳的出资超过公司股票面值总额的金额,是股东向公司缴纳的出资的一部分。因此,利用资本溢价型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本质上并不是公司分配利润,而是将“资本公积”科目中记录的股东出资额调整至“股本”科目。股东出资总额不变,但持股数量增加。因此,79号文明确,被投资企业将股本(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视为投资企业的股利、红利收入,投资企业不得增加股利、红利收入。长期投资计划。计税依据。
(二)多次收购股权转让成本的确定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的一种计算存货成本。使用或出售。但对于多次转让股权的股东,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成本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尽管相关企业所得税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通常采用加权平均法。
例5:某上市公司股价下跌。为保持股价稳定,公司决定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首批回购价格为10元/股,共计100万股;第二批回购价格为每股8元,共计100万股;第三批回购价格为每股6元,共计200万股。三次回购金额合计为3000万元,共计回购股份400万股。六个月后,公司股价反弹,上市公司决定以竞价价格出售200万股。
税务处理:
本案中,上市公司分三批回购股份400万股,回购金额合计3000万元,加权平均价格为7.50元/股。出售200万股的成本应该是200×7.50=1500(万元)。
(三)关注股权处置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2022年12月,S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对错误享受2020年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进行纠正。因公司股权转让,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不足70%,不符合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企业税率为15%。税务部门要求该公司补足已享受的税收优惠149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无独有偶,2023年6月,G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在报送2022年企业所得税期末报表时,因税务部门认定2022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同期总收入中,东道国税务机关将公司2022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25%,不能适用15%的优惠税率。由于公司2022年产生大量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增加1521万元。
目前,我国要求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股权转让收入显然属于企业总收入的一部分,但不属于税法鼓励的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转让股权将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因此,企业应关注股权处置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四)新修订《公司法》对股权处置的税务影响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清。部分法人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减少认缴资本额。公司因未缴出资而减资时,无需向股东实际支付减资对价,净资产不减少。该减资不涉及税收。其次,公司转让已认购但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是否纳税取决于该股权是否具有转让价值。
例6:C公司已完成整体变更,进入上市辅导期,股票面值为1元/股。原股东将已认购但未实际出资的630万股以每股零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核心员工,作为股权激励。员工获得股票即完成实际投资。 C公司将支付市场估值2.82元与战略投资者每股1元的差额作为股款,并计提管理费用。
税务处理:
在本案中,原股东实际未出资的认购金额显然具有市场价值,可以转让。因此,转让认购但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是否应纳税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务研究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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