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资产监管运作思路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国有资本成为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主力军。
本文拟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特别是国有资本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事项进行简要梳理,以便交易双方能够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大致了解。了解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事项。此外,本文最后部分还涉及到一些有关境外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特殊事项。
1、主要获取流程
无论是二级市场交易、协议转让、间接收购,甚至定向增发,一旦与转让方达成初步交易意向,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操作就会开始。上市公司取得控制权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不可避免地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了防止收购过程本身以及收购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露,交易双方将签署保密协议。从形式上看,保密协议包括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和承诺书,其中双向保密协议较为常见。
(二)委托中介机构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收购方一般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如果收购方是国有资本,则需要根据国有资产采购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平衡国有资产的采购要求和交易的保密要求,需要收购方仔细考虑向中介机构采购服务的具体方式。
(三)尽职调查
对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中介机构不仅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还需要对交易对手和收购方本身进行核查。关于尽职调查,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文第三部分。
(四)交易文件
如果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收购,则需要起草相关交易文件,与转让方进行谈判,最后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交易文件可能涉及股权转让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其他配套文件包括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的承诺书、特殊事项备忘录等。
(五)股份交割
股票交割前,证券交易所将对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为收购方,应注意借助中介机构核查股权结构是否清晰、转让股份是否存在权利缺陷、交易实施是否存在障碍、收购方内部审批流程是否合理等。完整、纳税申报是否完成等,以避免在前述合法性审查中遇到障碍。在股份交割设计方面,交割兑付时间节点的选择、资金监管措施以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都是股份交割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六)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会对企业经营决策和投资者利益产生影响。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等不同方式有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一般来说,初始持股达到5%,增减持股达到5%,持股达到20%,持股达到20%。达到30%是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需要信息披露的几个重要节点。
2. 尽职调查事项
虽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较多,但对于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来说还不够充分,独立尽职调查非常必要。此外,尽职调查还提供交易是否符合收购人经营目的、交易结构设计、被收购上市公司后续经营规划是否合理、可操作等基本信息。除常规核查事项外,以下事项需特别注意。
(一)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收购人通常根据产业结构的布局和协同效应来考虑收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也正因为如此,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完成后,可能会出现同业竞争问题;关联交易也是如此。因此,在对收购人本身进行尽职调查时,除了关注收购人的资质、资金来源外,还需要核查收购人的主营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有业务往来等,以判断收购完成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整改甚至重组。
(二)股权质押及冻结情况
受经济环境变化和去杠杆政策影响,2018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票屡屡触及清算线。这很大程度上成为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最重要原因。如果标的股份存在产权负担,将会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监管机构也比较关注股权质押、冻结的情况、原因、风险以及取消安排。收购人应当对标的股票的质押、冻结情况进行详细、全面的核查,合理筹划解除质押或冻结的安排,防止后续股份交割遇到障碍。
(三)股东承诺及股权结构
首先,标的股票需要可以合法出售。除本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涵盖的内容外,收购人还需对标的股票的控股主体以及穿透股东的相关公开承诺进行详细、全面的核查。因为实践中,上市公司股东在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项目中,经常会因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而出具各种限制出售股份的承诺。

其次,收购方收购目标股权后需要取得控制权。因此,收购人需要对上市公司股东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协议等特殊安排进行详细核查。收购人还应当关注收购完成后其他大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是否会损害收购人的控制地位。
(四)财务相关事项
从近期“康得新债违约”等事件中我们看到,即使作为上市公司,也可能存在披露的财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实际财务状况的情况。因此,收购人有必要聘请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独立核查,而不是完全依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其中,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和或有债务是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上述事项不仅会影响标的股票的估值,极端情况下引发的纠纷还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经营性资产面临被查封的风险。此外,上述事项若与转让方有关,则需在交易计划中妥善安排和处理。
3. 交易结构很重要
在上市公司取得控制权的过程中,交易结构的设计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采集方式的选择
对于获取方式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获取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个人股东私下协议,以场外交易的方式收购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协议收购在收购价格、比例、交割条件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交易双方的自主权。是目前最常用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单一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二级市场交易具有流动性强、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但二级市场流通股数量和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相关股权变更程序的限制。因此,一般不作为主要收购手段,而更多地作为补充或巩固控制地位的方式。
3、间接收购
上市公司间接收购是指收购人不直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而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安排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方式。最常见的是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公司(这些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间接收购的优点是在收购价格、收购水平和方式的选择上有较大的灵活性,但也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往往需要对控股公司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和资产剥离,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交易的复杂性。
4、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意向公告,在明确、统一的条件下,通过场内交易收购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与二级市场交易类似,要约收购也受到流通股数量、价格、程序等问题的影响,但其优点是不需要明确的合作伙伴,因此可以用于恶意收购。另外,如果股权比较分散,股价较低,也可以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
无论初始收购方式如何,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发行总额30%且拟继续增持的,其后收购的股份必须通过要约收购(即强制收购)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由于强制要约收购在交易价格和时间成本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实践中收购方几乎在所有交易中都将收购比例控制在30%以内。
(二)股份转让限制
除本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三)项涉及的股份转让限制外,其他股份转让限制主要涉及限售期和减持股份。禁售期可简单概括如下: 1)对于所有股东,禁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锁定期为上市后12个月、辞职后6个月;同时,在任职期间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25%。
减持限制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二级市场减持的核心规定是,集中竞价交易连续三个月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大额交易连续90个自然日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控制权变更
1、经营者集中申报
收购方及上市公司通常规模较大,很容易引发经营者集中申报,而实践中却容易被收购方忽视。笔者倾向于认为,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之前,集中申报需要获得批准。由于经营集中申报的准备工作相对复杂,获得批准的时间较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忽视前期经营者集中申报可能会影响整个交易进程。
经营者集中申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低于15%,或者在各非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25%的,可以简化程序申报。虽然实践中大多数项目只涉及简单程序,但由于普通程序比简单程序耗时要长得多,因此收购方需要在项目初期就确定是否涉及普通程序。
2. 投票权的委托

由于国有资本对合并报表的需求强烈,国有资本收购上市公司通常是为了获得控制权。实践中,由于目标股份可能存在各种转让限制(如上所述),原控股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收购人的案例大量存在,目的是使收购人能够完全控制被收购公司。尽快上市公司并合并报表。一般来说,投票权授权是一种过渡性措施,后续收购方将通过各种方式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4) 表现投注安排
一般来说,将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与业绩对赌结合起来的情况并不常见,出现的案例集中在2018年。在已发生案件涉及的安排中,存在转让方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并且有转让方对收购方进行补偿。实践中,上述安排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如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且上市公司已被作为“国有企业”监管的情况下,转让方如何拥有与之相匹配的“经营权”以实现业绩目标。控股公司”; “管理权”过大,进而影响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五)司法拍卖方式
当目标股份被多轮冻结时,收购方可能无法与多个债权人达成协议顺利解除全部冻结;即使收购方与现有债权人达成协议,也不排除新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实施新的冻结。在这种情况下,收购人可以考虑通过司法拍卖甚至破产重整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这种方式的缺点是收购方可能面临其他投资者的竞价,且拍卖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4、后期操作注意事项
(一)创业板限制
首先,创业板上市公司应主要从事一项业务。创业板上市公司同时经营其他业务的,其他业务的收入或者利润不得超过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总额的30%。此外,收购人不得通过收购创业板上市公司再注入资产的方式借壳上市。因此,如果收购对象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收购方需要在收购初期对这些事项有充分的了解。
(二)资产注入限制
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注入除了受到主营业务和借壳限制外,收购主板上市公司在注入资产时也需要注意关联交易的审批,同时,须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如果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甚至借壳交易,还将涉及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问题。因此,如果有后续资产注入的计划,需要在收购初期进行策划和论证,以避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完成后无法实现资本运作的整体商业目的。
(三)禁售期限制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的锁定期为收购完成后12个月(即12个月内实际控制人不得变更)。收购人通过定向增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锁定期为36个月。此外,实践中也不排除收购方迫于证券交易所问询压力而主动延长前述禁售期的情况。
(四)国有资产监管
当收购方为国有资本时,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成为国有控股企业。首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特殊规定。例如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债务融资、股权或资产转让等,相关方案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次,作为国有控股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内部决策也应该受到监督;这就需要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调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5、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特别事项
(一)大红筹限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境外发行上市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转让等方式转让给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华侨企业”。或任何其他形式。持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资产先转移至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参股单位重新注入海外华人控股的上市公司到境外上市,必须按照规定事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关联关系,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量规模批准。因此,国有企业如欲通过收购控制境外上市公司并随后向其注入国有企业资产,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实践中,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上述批准文件难度极大。
(二)董事的权利
与境内上市公司不同,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往往更大。除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外,还包括决定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等事项;而股东大会的权利往往较小,只能审议有限的事项。因此,在境外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项目中,除了考虑股权比例外,董事会的权利范围、人员数量、组成、罢免和更替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不然的话,很容易成为控股股东,完成项目。但发现其无法控制上市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
(三)强制要约收购
根据《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当任何人(或两个或两个以上一致行动人)通过交易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投票权时,收购人必须提出强制要约致目标公司全体股东。与国内上市公司不同的是,实践中,香港证监会执行官员对于某项交易是否应当遵守强制要约程序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根据取得控制权的具体交易安排进行综合判断。不排除收购未达到30%的情况。该持股比例还引发了强制要约收购。为保证收购交易的合规性和效率,建议提前确认相关问题。
(四)同一股份不同权利
“同股不同权”是指双层股权结构或AB股结构。继阿里巴巴等公司提前赴美上市后,随着2018年4月香港联交所正式发布上市新规则,香港资本市场开始接纳同股不同权结构的公司。目前,全球各地上市地对于“同股不同权”的具体规定和标准各不相同。因此,在对境外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进行前期研究时,有必要充分了解这些事项,以便制定合理的收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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