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5-02-07 20:05:10 转让出兑 admin

第1条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承担契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法律的规定缴纳契约税。

第2条:本法律所述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是指以下行为:

(1)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ii)转移土地使用权,包括销售,礼物和交换;

(iii)房屋购买,销售,礼物和交换。

上一段的第二段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合同管理权和土地管理权的转让。

如果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是通过投资(股权),债务偿还,转让,奖励等转让的,则应按照本法律的规定征收契约税。

第3条契约税率从3%到5%。

契约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应由中央政府的省份,自治区域和市政府的人民政府提交,直接在上一段中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交,并提交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一级别的决定,并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中央政府直接下的省,自治区域和市政当局可以根据前一段中规定的程序确定不同实体,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住房所有权的不同税率。

第4条的税收计算基础: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销售和销售以及由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要交付的货币以及与物理和其他经济利益相对应的价格;

(2)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易所是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价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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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土地使用权礼物,房屋礼品以及其他无价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是税务机关根据法律确定的价格,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 。

如果纳税人宣布的交易价格和掉期价格之间的差额显着较低,没有合法的理由,则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征收和行政法法”的规定批准它” 。

第5条根据税收基础计算纳税税额,乘以特定的适用税率。

第6条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应豁免契约:

(1)国家器官,公共机构,社会群体和军事部门拥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以办公,教学,医疗,科学研究和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拥有办公,教学,医疗,科学研究,养老金和援助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

(iii)获得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贫瘠山,荒原和荒原的土地使用权;

(4)在婚姻关系期间,这对夫妇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5)法律继承人通过继承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

(vi)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和代表机构在中国国际组织的机构应根据法律征收税收,应承担土地和房屋所有权。

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务院可以规定豁免或减少居民住房需求保证,企业重组和重组,后撒沙后重建和其他情况的税收税,并将其提交给全国人民大会提交。

中央政府直接下的第7条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可以决定在以下情况下免税或减少契约税:

(1)由于土地和房屋被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人民政府征用或回购,因此他们将重新拥有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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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而失去房屋,并重新占据了房屋的所有权。

前一段中规定的豁免或减少契约的具体方法应由中央政府下方的省,自治区和市政府的人民政府提出,并应提交给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委员会。同样的决定,应提交国民大会和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第8条如果纳税人更改相关土地或房屋的使用,或者在本法律第6条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其他情况不再豁免或减少,则他应支付已豁免或减少契约的税款。

第9条发生契约的税收义务是纳税人签署土地或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的日期,或者纳税人获得其他证书,该证书具有土地或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第10条纳税人应在根据法律填写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注册程序之前宣布并缴纳契约税。

第11条纳税人处理税款事项后,税务机关应签发契约税款证书。当纳税人注册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时,房地产注册机构应检查契约税款,减税和豁免证书或相关信息。如果未按照法规缴纳契约税,则房地产注册机构将不申请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注册。

第12条如果所有权转让合同和所有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证书不会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然后根据法律处理土地或房屋所有权注册,则纳税人可以申请退款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律处理付款的税款。

第13条税务机关应建立与相关部门共享和合作以获取与税收相关的税收信息的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发展,民事事务,公共安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立即向税务部门提供与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并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保密在税收和管理过程中已知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并且不得披露或非法向他人披露或非法提供。

第14条的契约应由税务局收取和管理,税务机关根据本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和行政法”的规定所在的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第15条如果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员工违反了本法律的规定,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收集和行政法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他们承担法律责任。

第16条本法律应于2021年9月1日生效。也废除了州议会于1997年7月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临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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