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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5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5 次部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该办法现已予以公布,并且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同时,200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43 号)被废止。
部长 苗圩
2018年11月27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2018 年 11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 50 号令。此令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需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以促进汽车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被分为六类,分别是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其中,客车类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又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说的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来驱动或者牵引的,能够在道路上行驶的,用来供人员乘坐或者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并且,这里不包含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以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协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需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相关内容来进行生产,并且要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以及生产一致性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配的能力,包括产品设计开发能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配的能力,包括生产能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配的能力,包括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配的能力,包括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具备满足安全技术标准的能力,能够满足环保技术标准,能够满足节能技术标准,能够满足防盗技术标准,同时也能够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 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提交的材料。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示范文本)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并公布的。
(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了一份承诺书,这份承诺书是关于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的。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及类别、特点、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包含两类,一类是表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基本特征的参数,另一类是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以及图片等。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检验资料包含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对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其检验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来替代。
合法使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商标的说明材料,此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提供。还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依法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等其他资料。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有自主选择检验检测机构的权利,这些检验检测机构需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以便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若要开展整车检验,就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送检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是由申请人制造的。相关技术参数与申请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保持一致。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就会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而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就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专家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服务机构要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报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不泄露因审查活动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同时,在开展技术审查工作时,不得向申请准入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符合准入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是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如果社会公众提出了异议,那么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来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准入申请后,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入或者不予准入的决定。若决定准入,就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若决定不予准入,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倘若二十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且要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审查以及复核所需要的时间,不会被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之内。并且,这些所需的时间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要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就必须先取得相关准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准入条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时,应当在依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企业名称的变更时,应当在依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注册地址的变更时,应当在依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注册商标的变更时,应当在依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股权结构的变更时,应当在依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涉及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投资项目文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变更时,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道路机动车辆同一型号命名等技术规范要求。并且要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投入生产之前,将相关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
报送备案需要提交以下内容:申请变更道路机动车辆的产品型号、名称、类别;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的声明;相关检验项目的统计表;检验报告等。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若要变更生产地址,就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变更事项进行发布。这种发布是以公告的形式进行的。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若按照本办法规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注册商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等,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变更公告后的六个月内,能够继续销售依据原准入事项生产的库存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不过国家政策、标准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不可以进行出租、出借、买卖这些行为,也不可以以其他形式进行非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需建立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即合格证)的管理制度。该制度要对合格证的制作、发放、传送、追溯、备案等工作进行规范。同时,企业要实时填报并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且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合格证。
合格证所载明的信息应当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相一致,同时也应当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相一致。合格证不可以被涂改,不可以被复制,不可以被买卖,不可以被伪造,也不可以被抵押。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由于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缘故,若无法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准入条件,那么在企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之时,是可以提出有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需要对其必要性和充分性进行评估。依据技术审查以及评估的结果,来作出是否准许进入的决定。如果决定准许进入,那么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设定准许进入的有效期,并且实施诸如区域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能够试点进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自我检验;成员企业可以将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任务委托给企业集团内部已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进行简化。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被鼓励按照系族来提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准入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自卸货车进行管理优化。
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能够委托上装生产企业来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的上装生产作业。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那些采用本企业生产的底盘进行上装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会进行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并且要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开展研发合作,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开展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委托加工生产。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的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允许那些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助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去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对于社会集中反映、问题性质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我检查。若发现生产、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就应当立刻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同时,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若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无法保持准入条件,或者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又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就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报告。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若不能保持准入条件,且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会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隐患,那么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应当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同时责令其立即进行改正。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存在买卖、伪造合格证的行为,或者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亦或是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不一致,又或者有其他违反合格证管理规定的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且根据情节的轻重暂停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传送。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若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应当予以特别公示。在进行特别公示之前,应当书面告知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并且要听取其申辩意见。
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公示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会办理准入变更。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将自身移出特别公示,那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是否保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
并且,工业和信息化部能够依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产量数值进行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注销相关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完成检验后的三个月内确保检验样品可追溯,六年内要保证检验记录、试验图像、影像资料等数据资料可追溯。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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