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被出售
不支持“三倍补偿”的案例研究
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的律师Zheng Liang
序言: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55条(2013年修订),“如果操作员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方面采取欺诈行为,他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损失的赔偿。薪酬增加的数量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收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因此,如果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二手车时遇到欺诈,他们可以要求“三倍的薪酬”。
但是,基于作者处理的二手车销售案件和千里亚省的24个法学分析,可以在未经注意的案件中找到,卖方将不承担12名法学的任何责任(50%),以及10个判例少于三个赔偿责任(41.67%)仅授予两例“三倍赔偿”责任(8.33%)。公共案件并不多,甚至更少的“三次补偿”得到了全力支持。
因此,关于运营商和消费者之间二手车销售的争议,法院可能不支持“三倍赔偿”的索赔?作者已经对此问题进行了简短的研究,旨在宣政读者参考。
1。不支持“三倍补偿”的情况
对于私人(合法人员)之间的二手车交易,如果有欺诈,“合同法”和其他规定应适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不适用。因此,本文仅着眼于操作员和消费者交易之间的二手。根据作者对24个先例的研究(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文章末尾的附带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十种情况,法院可能不支持“三倍补偿”的索赔:
(i)原告不是消费者主题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以进行日常消费,并且其权利和利益受本法律的保护……”消费,但出于业务需求或其他目的,如果用于驾驶在线汽车车辆,则无法适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三倍薪酬”条款将无法适用。
尚未找到与二手汽车购买和销售有关的案件。但是,读者可以参考Li Junbo和Zheng Juqi在线购物合同纠纷的第一次案例[Hangzhou Yuhang地区人民法院(2016年)Zhejiang 0110 Minchu No. 13807],法院在647年6月购买了li不认识其消费者身份,因此《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不适用。
(ii)该车辆未按原告的名称注册
在首先是YU与B公司之间的产品卖方责任纠纷的案件中[Shaoxing Yuecheng District People's Court(2017)Zhejiang 0602 Minchu No.4978] Yu声称他是实际的购车者,由于车辆的质量问题,他要求“三倍赔偿”。
但是,法院认为,车辆销售合同的买方是X公司,而不是YU。三辆汽车购买中的两辆是由X公司支付的,另一个不是YU。原告YU未能证明X公司发行的X公司; “证书”(X公司的内容同意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一辆车辆,而实际的所有者是Yu)在X公司X公司与被告签署了汽车购买合同之前,都告知被告,也就是说。被告不知道X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协议。 。因此,对于被告而言,二手汽车购买者是X公司,不是原告YU,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YU的诉讼。
(iii)在同伴中出售
在刘和H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的第一次案件中,[杭州冈舒地区人民法院(2016年)Zhejiang 0105 Minchu No.2269],法院发现原告也是汽车行业的运营商,应该是汽车行业的运营商,并且应该是关注合同中商定的条款。很明显,因此法院没有具体确定“欺诈”:
1。关于公里数不一致的问题。转让协议规定“道路代码表(公里)应基于实际运行的公里数,并且仅显示数字以供参考。”因此,被告已告知原告,公里数可能不一致,也没有故意向原告通报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问题;
2。关于车辆重大事故的问题。转让协议规定:“这辆车没有重大事故……如果有押金退款,则保修将为一年。”因此,双方讨论了车辆是否发生了重大事故,并同意这并没有导致原告具有不正确的含义。问题指出。即使该案中涉及的车辆发生了重大事故,双方都可以根据合同协议处理。
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关于“三倍赔偿”的主张。
(iv)被告是中介人,不是卖方
在第二个实例中,Zhao和Y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Ningbo中级人民法院(2016)Zhejiang 02 Minzhong No. 3894]。法院裁定,原告,被告和第三方SHU(卖方)签署了案件中涉及的“二手车销售(中介)合同”,被告人作为中介机构促进了该交易,并收取了代理机构费用,基于合同;
现在发现,在出售车辆之前发生了一次重大事故,赵有权根据合同索取非党派的权利。但是,Zhao要求公司Y退还代理费,转让费,刷卡费和其他费用,并给予代理费的三倍。没有合同,法院不支持它。
(v)卖方履行了通过4S商店查询通知的义务
在第一起案件的销售合同纠纷中,公司C和公司与公司(Yuhuan县人民法院(2016年)Zhejiang 1021 Minchu No. 534]之间,法院裁定:
1。作为汽车经销商,被告C公司无法本身检查与车辆相关的信息,但是在交付车辆之前,它已经通过BMW 4S商店的官方渠道对车辆的维护记录进行了充分检查,并履行了义务合理的审查和谨慎的护理。 ;
2。由于宝马的操作程序和时间节点等客观因素,因此在国家网络系统中未显示参与二手车检查的案件的车辆的记录。 C公司不知道这一点,也不可能知道。没有任何情况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因此,原告对双重赔偿的主张被拒绝了(注意:原告本人降低了该赔偿,只要求双重赔偿,但没有要求三重赔偿)。
(vi)卖方履行了通过合同声明通知的义务
在第二案中,Chai与N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Ningbo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Zhejiang 02 Minzhong No. 56],法院裁定:
“梅赛德斯 - 奔驰汽车购买和销售合同”指出:“这辆车已被变速箱取代,并且里程为430公里。”因此,N公司履行了其忠诚度和信息的义务,并且没有欺诈的主观过错,并且不支持Chai的双重补偿要求(注意:Chai主动降低了薪酬,只要求双重补偿,但只要求双重补偿没有要求三重补偿)。
(7)购买样品汽车,召回并更换了发动机,并且公里数的数量较小。
在第二个实例中,方公司和J公司之间的产品责任纠纷[Hangzhou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Zhejiang 01 Minzhong No. 4906],法院裁定:
1。关于买卖样品车的问题。维护记录中反映的维护内容主要是车辆维护,油漆处理,升级等。鉴于该车辆长期用于销售显示,因此修理和维修是正常的。方以相对优惠的价格购买了案件中涉及的车辆。正如预期的那样,Fang声称,J公司以汽车具有维护记录而不属于新车为由,法院不支持它,理由是欺诈。
2。关于被召回和更换的引擎。制造商召回了案件中涉及的车辆,并且确实有更换发动机的行为。没有证据表明J公司将这种情况告知Fang。但是,鉴于已经宣布了车辆召回,召回的目的是纠正原始车辆的质量缺陷。召回被制造商取代后,没有证据证明所涉及的车辆发动机具有质量缺陷。 J公司在出售汽车时并未告知政党这种情况。有些东西是不合适的,但不足以确定欺诈。
3。公里数的差异很小。超过十公里的里程的差异将不会对另一方购买汽车以及买方声称卖方人为地对里程表进行人工篡改的事实依据,这对法院很难支持,这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它。
因此,方认为卖方的欺诈行为不足,也不支持“三倍赔偿”的主张。
(8)车辆在经销商和少量油漆维修之间散发
在第二个销售合同和S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Jiaxing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Zhejiang 04 Minzhong No. 544]中,法院裁定:

1。如果车辆在经销商之间散发,它仍然是一辆新车。该案中涉及的车辆仅记录在交易者之间的流通中,而交易者彼此转移货物是正常的。 MO还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辆已进入消费者领域并在出售给MO的驾驶记录中。MO首次支付了车辆,MO首次完成了注册。完成注册新车的程序后,无法确定车辆是二手车。 S公司将其作为新车出售没有错。
2。已经修复了车辆涂料是合理的。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案件涉及的车辆是事故车辆。 S对此的解释是合理的,并且这种维修对车辆的损坏极为较小,并且不会影响车辆的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因此,法院不支持MO关于“三倍赔偿”的主张。
(9)国内经销商不知道外国注册信息,也不通知消费者这种情况
在FU和Y公司[Yiwu Municipal人民法院(2016年)Zhejiang 0782 Minchu No. 16604]的产品卖方责任纠纷的首次案件中,法院裁定:
作为经销商,被告公司应告知并解释与出售给原告的汽车有关的内容,但应满足于被告公司知道或应该根据相关信息知道的内容。该案涉及的宝马X5汽车是进口汽车。 2014年5月22日,以外国公民的名义注册进口之前,有关该车辆所有权的信息,并未使用该车辆进入中国。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 Y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在通知原告之前,被告公司Y没有义务去美国了解相关事实。因此,不支持原告的三重补偿要求。
(10)卖方尚未澄清新型号和旧型号之间的差异,而新车的价格可能有所不同。
在第一次案件中,李与F公司[Fuyang Municipal人民法院(2016年)Zhejiang 0111 Minchu No. 2382],Li声称他想购买2014年的汽车,但F公司交付了2013年的汽车,因此,构成欺诈,因此要求“三倍补偿”等等。法院认为:
1。原告声称实际交付是2013年的车辆。司法评估意见拒绝了这一意见。交付的车辆更符合2014年车型的特性。 2013年和2014年模型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
2。原告声称被告以新车的指南价格设计。由于两方是买卖二手车,因此该合同已经就二手车价格签订了明确的协议,而新车的指南价格与案件的实际处理无关。
因此,原告李关于“三倍赔偿”的主张被拒绝。
2。不支持“三次补偿”的原因摘要
(1)不支持“三次补偿”的原因摘要
对以上十种情况的分析,法院不支持“三倍补偿”的原因可以汇总为三类,如图所示:
因此,判断“三次补偿”是否支持的关键是确定主体的身份和欺诈的识别。消费者和运营商的主题身份很容易识别,但困难在于欺诈的识别。
欺诈是什么样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一般民法原则(修订草案)的几个问题的第67条(1990年):“一个政党故意告知另一方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图。
提到上述第67条,作者认为欺诈的确定需要四个组成要素,如图所示:
以上四个组成元素是必不可少的(一些学者总结为三个要素,并且一般内容是一致的)。实际上,这被认为是一种欺诈行为,这相对困难。
因此,消费者或运营商不一致,欺诈行为很难确定,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相对较新,中国法院没有大量裁定惩罚性赔偿的习惯,这导致“三个导致” - 在此阶段司法判断中的赔偿。获得全额法院支持并不常见,这也解释了为什么24个法学中有12个(最高50%)裁定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ii)是否将“损害后果”用作确定欺诈的组成部分
“损害后果”是确定欺诈的组成部分吗?理论和实践都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应基于损害赔偿的后果,作为组成部分,不可能有一个事实,没有损害,而需要法律救济。
另一个观点是,惩罚性损害不需要构成损害赔偿的后果。从对第55条的解释来看,不需要造成损害赔偿,而是要求运营商提供商品或服务只是欺诈。行为。
作者倾向于相信“损害后果”不是欺诈的组成部分。在Zheng Huiyuan和Xia Haiman发表的“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权利纠纷中的应用”,《北京第三号中级人民法院》(People's Court Daily,2017年,2017年的类似观点,读者可以查看本文。
但是,当律师代表与二手车销售有关的案件时,如果担任消费者的人,他应该声称“损害后果”不是欺诈的组成部分;如果担任运营商的人,他应该提出相反的主张。这一说法不是律师的诡辩。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是不确定的,另一个是合理和合理的,可以选择一种对自己有益的观点以保护当事方的利益。
3。“三倍补偿”的相关知识点
(1)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也可能是消费者
在第一起案件X与公司C和B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中,[Yuhuan县人民法院(2016年)Zhejiang 1021 Minchu No. 534],法院裁定,该公司购买二手车的购买不使用旅行的生产场。 ,也属于日常消费类别,该公司也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2条中规定的消费者。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
(2)“三倍赔偿”和“退款一薪三”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55条(于2013年修订)规定了三倍的赔偿金,并且没有规定撤销合同,退款或退款的赔偿。但是,当消费者认为运营商犯有欺诈行为时,他们不仅要求“三倍的薪酬”,而且通常倡导撤销合同,退还货币并返回汽车,共同被称为“退还一份和三个补偿”。 。 “退款一人和三薪”的法律依据如下:
叠加和应用法律(例如合同法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方法是合理有效的。如果原告错过了撤销合同,退还或退还汽车的请求,则法院有时会行使解释权,并询问原告是否共同要求。
(iii)购买假货
根据“第12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五届会议的第5990号建议”(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第181号法律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发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办公室的答复,知识在食品和药物领域之外,假购买和虚假行为并不能确定买方的消费者身份。
因此,二手汽车行业的专业造假者没有消费者的身份,他们在保护其权利时不能要求使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并且只能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权利保护其权利。
(iv)实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措施(2017年修订)
该措施的第28条规定:“家庭使用的二手车销售运营商应对重要信息进行全面验证和测试,例如二手车的来源,里程,维护记录,交易记录,交易记录和车辆问题,以及如果无法验证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护和其他条件,则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确认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消费者的准确结果。写作或其他验证。
如果操作员未能按照本文的第一段的规定进行验证,测试或隐藏或报告二手车,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则消费者有权符合第50章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5条法规要求运营商的赔偿。透明

该规定非常重要且实用,因此作者摘录了所有文章。该措施将于2017年5月1日生效。当省省的消费者声称“三倍赔偿”时,基础更为明确,并且使法官更容易判决案件。
但是,本文规定,“造成消费者损失”是适用的条件,即“损害后果”也已成为识别欺诈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如果消费者声称要采用此措施的第28条,则必须证明自己的损失,否则可能不适用。这应该特别注意何时省省的二手车销售案件。
(v)在线二手车平台
以Youxin二手车和Guazi二手车为例,他们的业务模型主要是在没有中介机构的情况下会有所作为,并且该平台可以赚取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因此,类似的平台也不使用汽车销售商,而消费者是该平台购买卖方的汽车时,该平台不承担“三倍的补偿”或其他“责任”的责任。
当然,并不排除在线二手车平台的混合操作,这些二手车平台既是服务提供商又是卖家。当该平台出售二手汽车时,如果它犯了欺诈性的消费者,它将承担“三倍的补偿”,依此类推。责任。
(vi)其他裁定卖方承担部分责任和三重补偿责任的先例
在我搜索的24个相关案件中,有10个认为卖方承担了部分责任,而2个判断卖方承担了薪酬责任的三倍。
卖方被判处部分责任的原因是,出售的二手车具有质量缺陷或缺陷,但不能确定存在欺诈。或消费者或操作员的主题不一致。卖方承担赔偿责任三倍的判断完全符合欺诈性消费者的情况。本文未详细介绍相关内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文章末尾的附带表,并遵循地图以查找。
4。结论
我国家的市场经济正在逐渐朝着标准化和合法化迈进,但不能否认不时不时地发生不诚实和损害消费者权利。诸如“三倍补偿”之类的惩罚补偿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防止危险产品,优质有缺陷的产品以及不当服务进入市场,以损害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但是,“法律更严格将对无辜者造成更大的伤害。”惩罚性补偿的应用,例如“三倍薪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在一定时间段内和特定地区内考虑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状况。 ,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前提下,不得损害新意志运营商的权利和利益,他们必须以公平的方式掌握它们,并维持市场经济的长期和健康发展。
附件:涉及Zhejiang省二手车销售纠纷的“三倍赔偿”的情况
作者资料:
吉安吉·金迪(Jhejiang Jindao)律师事务所的律师Gong Jiayong专注于ADR,民事和商业诉讼以及仲裁的研究和争议处理。
电话:0571-8710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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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1772245035@qq.com
Zheng Liang是Zhejiang Jindao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公司和金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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