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业主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3月3日,房山公安分局闫村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发现,房东李某未按规定登记租客信息,且在出租期间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导致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责令李某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法律法规:《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导致租赁住房存在公共安全风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用人单位为员工出租住房,未尽安全管理责任

3月2日,石景山公安分局八宝山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保安公司将房屋出租作为保安人员宿舍,期间该公司未制定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作为负责人的保安队长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法律法规:《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出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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