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住房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租赁住房管理,全力营造良好公安环境,保护辖区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自2024年4月1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 《出租房屋公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尔山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在阿尔山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需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并提交租赁房屋信息,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2、承租人未按规定报告的,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3、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近期,警方将通过上门走访、居民微信群、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向居民公示出租房屋举报情况。对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房屋出租人,请其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和登记就出租房屋的,将依法从严处分。
阿尔山市公安局阿尔山边防管理大队
4月 1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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