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租赁住房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辖区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自2024年4月1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尔山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在阿尔山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须向房屋所辖派出所登记,报送出租信息。房屋所有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证件人员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没有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承租人登记,泄露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近期,警方将通过入户走访、居民微信群、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居民宣传出租房屋登记事宜,对未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阿尔山市公安局阿尔山边境管理大队
202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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