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通山籍男子小郑将自己的微信号以 40 元/天的价格出租出去了。然而,他最终等来的并非大量的钱财,而是被咸安警方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由刑事拘留。
近期,小郑在家中上网。在这个过程中,他经朋友介绍得知能够租借微信。这种租借的价格是 40 元一天,并且是每天日结。
自己无需做任何事,每天便能获利 40 元。小郑一听后心动了,于是让朋友帮忙牵线,添加了一个自称“珍珍”的人,把自己的微信账号以及登录密码告知了对方,还将微信号的电脑端提供给对方进行操作,而手机端则依旧由自己使用。
与此同时,还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对方用于每天收租费。

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对方从电脑端登录了小郑的微信号,并且在多个微信群聊里发布了虚假的宝妈兼职类招聘信息。
在手机微信这个平台上,小郑看到了对方发给好友的兼职信息。在此期间,微信曾两次被冻结。然而,因为小郑每晚都会准时收到对方转来的 40 元报酬,所以他没有阻止。之后,他还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对微信进行了解封,然后继续将微信出租给“珍珍”使用。
小郑一直不知道,直到咸安公安分局十好桥派出所民警找到了他。原来,他所使用的微信号涉及一起诈骗案件,受害人被骗了 5 万余元。
小郑目前被咸安警方刑事拘留,其涉嫌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民警提醒广大群众

应增强个人的安全保护意识。不要把自己的微信、QQ 号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不要把自己的身份信息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不要把自己的对公账户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这样可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因为一旦被用于诈骗,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自己也终将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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