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恒大域名权属纠纷案:涉外因素下的管辖适用分析

2025-04-10 0:12:31 转让出兑 admin

编者按

近年来,域名权属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增多。在其中一部分案件里,常常带有涉外因素,并且是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裁决的。这类案件在管辖适用方面该如何处理呢?这不仅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有关,还由于存在涉外因素,导致案件在管辖适用上变得更为复杂。本案中,笔者进行了立案审查。通过立案审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笔者认为,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来确定管辖。

王某诉恒大域名权属纠纷案

2016 年 3 月 16 日,有一位男性王某,28 岁,居住在重庆市。他向海淀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是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定原告注册的域名“evergrandenet.com”不会侵犯被告的商标权,并且判定该域名属于原告。该案立案后开始审理,在 2016 年 11 月 22 日这一天,做出了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域名权属纠纷案,诉讼流程有其自身特点。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起诉,而本案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那么海淀法院是否对该案有管辖权呢?类似案件在管辖上又该如何正确适用呢?本文将对该案及相同类型案件的管辖适用进行分析和总结梳理。

案情简介

原告称,在 2014 年 8 月 22 日这一天。原告通过由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如今该公司名称已变更为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所运营的中国万网,注册了域名 evergrandenet.com。2015 年 12 月 25 日,被告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递交了投诉书。被告认为涉案域名与自身的“EVERGRANDE”商标存在混淆性相似的情况。被告请求专家组作出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被告。2016 年 3 月 1 日,专家组裁定把涉案域名“evergrandenet.com”转移给被告。

原告提出了异议。理由如下:其一,在原告收到投诉信息之前,他是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该公司的中文字号是“恒大”,英文标识为“evergrande”。原告与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依据这些协议,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并未禁止公司员工持有与公司商业标识相关的域名。原告身为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的发展状况会对其个人利益和发展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包括网络域名在内的与公司相关的事务和个人利益紧密相连。涉案域名“evergrandenet.com”,其主要识别部分是 evergrande,此部分与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英文标识完全一样。原告身为公司员工,在公司既不反对也不禁止的情形下,持有与公司英文标识相关的域名,这属于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入职的时间比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要晚。被告的知名商标是中文商标“恒大”,其英文商标“evergrande”未被明确突出显示和标识。中文商标“恒大”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英文商标“evergrande”的知名度。原告在注册涉案域名时,对于被告的英文商标“evergrande”的注册情况并不知晓或应当知晓。所以,注册涉案域名不存在恶意。第三,涉案域名从注册到现在。原告一直未曾实际使用过该域名。所以根本就不可能把该域名用于破坏被告的业务。同时也不可能存在吸引互联网用户的恶意行为。并且原告从未主动向被告以及被告的竞争对手去尝试销售、租赁或者转让涉案域名。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向海淀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那么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被视为侵权行为地。所以请求将此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16 年 6 月 12 日,海淀法院作出了(2016)京 0108 民初 8856 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王某因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行政专家组作出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应当提交争议域名注册机构主营业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本案中,涉案域名注册机构是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处在北京市海淀区,处于海淀法院的辖区范围之内。正因如此,海淀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所以裁定驳回了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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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是一起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

网络域名是在互联网络上用于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一种层次结构式字符标识,并且它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是相对应的。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指的是对域名的归属产生的纠纷。关于域名的特点,有学者认为域名具有标识性、唯一性以及排他性等特点,不过这些并非本文所关注的特点。域名具有虚拟性。域名和互联网都具有超地域性,且是全球性的。因为互联网是全球性的,所以域名的全球性是必然的。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只要能够上网,就都能够登录域名所在的网页。因此,在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中,认定域名的侵权行为地存在不确定性,增加了判断的难度。

(二) 本案是一起涉外域名权属纠纷案件

其五,存在其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该案原被告并非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组织。本案存在争议的域名是“evergrandenet.com”,其以“com”结尾。该域名由 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授权的注册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双方当事人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以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的程序,对该域名进行了裁决。正因如此,该案具备了涉外因素。而在管辖适用上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

本案在起诉之前,经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了裁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是依据 UDRP 而获得 ICANN 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它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以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UDRP Rules),以专家裁决的方式来解决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所管理的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该机构实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有着独特的运行模式,学者将其誉为“一套独有的、非国家性质且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2]由于本案当事人采用了这一解决机制进行裁决,所以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本案时,确定了管辖的依据。

相关法律条文及规则的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年修正)的第 259 条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展涉外民事诉讼时,要适用本编的规定。倘若本编没有相关规定,那就适用本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年修正)第 260 条规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存在不同规定时,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不过,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了某些条款,则不适用这些保留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年修正)的第 34 条作出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够以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不过这种选择不得违反该法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既适用于国内案件的协议管辖,也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即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所有被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认可的注册商均采用此政策。本政策的适用范围涵盖注册商(或者其他注册授权机构 - 针对国家和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以及其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其第一条的目的在于。此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简称“政策”)被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所采用,并且被纳入你方的注册协议作为参考,同时针对你方与除我方(注册商)之外的其他方因注册和使用你方注册的互联网域名而引发的争议,规定了相关条款和条件。本政策第 4 条规定的程序,会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即“议事规则”)以及选定的管理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的补充规则来进行处理。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在 2015 年 7 月 31 日当天或之后,若向提供商提交投诉,就会启动所有 UDRP 程序,本规则适用于此。该《规则》第 1 条规定,共同管辖指的是法院管辖区处于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注册商的总办事处所在地(前提是域名持有者已将其注册协议提交给该管辖区,以寻求法院对涉及域名使用或因域名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作出判决);其二,在向提供商提交投诉时,注册商的 Whois 数据库中所显示的域名持有者用于注册域名的地址。该《规则》第 3(b)规定了(xii),即声明投诉方若对行政程序中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存在任何疑问,需将相关投诉提交给已确定的一个以上共同管辖区内的管辖法院。从该规则能够看出,争议的当事人具备协议约定由两个管辖法院来管辖争议案件的权利。

管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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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管辖权属于一国国家主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它是国家主权在诉讼程序领域的具体展现。要清楚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 259 条表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展涉外民事诉讼,需运用本编的规定。倘若本编未作规定,那就适用本法的其他相关规定。本案是一起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以及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审查和确定管辖应当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关于解决争议的管辖方面约定为协议管辖。当事人作出了选择,即选择由 ICANN 认证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来进行裁决。ICANN 是负责互联网地址分配及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ICANN 要求所有经其认可的、为通用顶级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把 UDRP 并入到其与域名注册人的注册协议中。只有域名注册人接受了前述协议,才能够获得注册。根据 UDRP ,一旦有第三方(投诉人)把与注册域名相关的域名抢注投诉递交给 UDRP 争议解决机构,那么注册人就需要参与 UDRP 程序。投诉人能够挑选 ICANN 授权的任意一家争议解决机构,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投诉,并且需要证实其投诉满足 UDRP 第 4 条 a 款所规定的 3 个条件。王某在注册域名 evergrandenet.com 时,其在注册协议里已经接受了 UDRP 的规定。所以,UDRP 及规则能够适用于域名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并且,UDRP 及规则中的管辖争议条款,在投诉人进行投诉时,是适用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的。恒大地产集团在投诉书中表明,投诉人会针对被投诉人针对本行政专家组将争议域名转移或注销的裁决可能提出的异议,将其提交给争议域名注册机构的主要营业地法院进行管辖。

第三,关于本案管辖效力的认定。管辖协议条款属于程序性问题,应当直接依据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来判断其效力。因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以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来管辖。不过,这种选择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的投诉书中约定把争议提交给争议域名注册机构主要营业地的法院管辖。“争议域名注册机构的主要营业地”,能够被认定为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的地点。并且,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此约定是有效的。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本案的争议域名注册机构为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主要营业地处在北京市海淀区。所以,本案应当由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就是海淀法院来进行管辖。

注释:

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 年修订版)》的第 261 页。

丁颖和冀燕娜在《知识产权》2014 年 8 期第 16 页提到了统一域名解决机制 15 年的成就与挑战

丁颖和冀燕娜在《知识产权》2014 年 8 期第 16 页阐述了统一域名解决机制 15 年的成就与挑战

请查阅《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这本书的第 566 页。

范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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