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陈某股权转让案详解:M公司40%股份以4800万元成交

2025-02-26 0:04:06 转让出兑 admin

01具体案情

Case

王某在 2018 年 6 月与陈某一同出资创建了 M 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其中,王某实际投入了 600 万元,其持股比例是 60%。而陈某实际投入了 400 万元,他的持股比例为 40%。

2024 年 3 月,王某与陈某因公司经营理念不一致。陈某决定从 M 公司退出。经过清产核资以及专业评估后,M 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也就是“评估值”)为 1.2 亿元。王某同意按照该评估值对应的陈某持股份额来收购陈某持有的 M 公司 40%的股权,即 1.2 亿元乘以 40%等于 4800 万元。

2024 年 4 月,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24 年 5 月,在办理工商股权变更之前,王某向陈某支付了全部 4800 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陈某依据此情况,向税务机关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并顺利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4 年 7 月,王某把从陈某那里受让得来的 M 公司 40%股权,以 4800 万元的价格,平价转让给了他的代持人吴某。经确认,在 2024 年 5 月到 2024 年 7 月这段时间里,M 公司的净资产情况没有出现重要的改变。所以,王某觉得转让 M 公司 40%的股权,由于没有产生增值,所以不需要申报交税。

02税务机关提出的质疑及要求王某交税的主要依据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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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审核王某的股权转让交易时,确认并认可了 M 公司的公允价值在 2024 年 5 月至 7 月期间未增值这一事实。然而,税务机关认为,M 公司在该期间股权价值未变化,并不能说明王某转让 M 公司 40%股权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

原因是什么?

税务机关认定,在转让 M 公司 40%股权之前,王某最终取得了 M 公司 100%股权。这一结果是经过多次交易才形成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即“67 号公告”)的规定。若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转让部分股权时,需采用“加权平均法”来确定其股权原值。

王某取得 M 公司的股权的计税成本,不可将其人为地分拆为初始取得的 60%部分与受让取得的 40%部分,也不能刻意挑选计税成本高的部分先进行转让。M 公司的股权计税成本需依据“加权平均法”来计算,也就是(600 万元 + 4800 万元)除以 100%,结果为 54 万元每 1%。

王某转让 M 公司 40%股权的计税收入为 4800 万元,这就是转让价格。可扣除的计税成本是 2160 万元,其计算方式为 5400 万元除以 100%再乘以 40%。在不考虑其他交易税费的情况下,王某转让 M 公司 40%股权的行为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2640 万元,即 4800 万元减去 2160 万元。王某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28 万元。

03关于本案的税务评析

Evaluate and analyse

2018 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有规定。规定指出,在进行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必须先完成纳税申报工作,并且要由市场登记机关查验相应的完税凭证。这里所说的就是所谓的“先税后证”。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工作,以确保国家的税收不会出现流失的情况。

自此之后,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此情况制订了详细规定并予以发布,这些规定是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申报规定。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能够更早地参与到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能够及时对个人股权转让进行风险评估以及审查,还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税收风险点。个人股权转让纳税前置的合规化时代正式开启。

王某转让其从陈某处受让而来的 M 公司 40%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需向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并取得完税凭证,以便市场登记机关核验。其持有 M 公司 100%股权并非一次性取得,是由初始投资的 60%与受让取得的 40%共同构成,且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各不相同。

根据 67 号公告的规定,王某具备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公司股权的这种形式。所以,在他转让 M 公司部分股权时,不能通过人为的方式选择“先进先出法”或者“后进先出法”去计算拟扣除的股权计税成本。而只能按照“加权平均法”来进行计算。这是王某在转让 M 公司 40%股权时的一种认知误区。他下意识地觉得自己是先转让从陈某处受让的 40%股权,由于持有时间短没有产生增值,所以就认为无需纳税。

实际上,王某在决定受让陈某所持有的 M 公司 40%股权之后,能够以其配偶的名义去完成股权受让和代持。也可以以其他信赖基础较高的人的名义去进行,这样就能避免该部分股权受让后与王某所持有的 M 公司股权混合。代持人受让 M 公司 40%股权后,其持有的这 40%股权的计税成本为 4,800 万元。未来再次转让该部分股权时,可扣除的股权计税成本不会因王某持有的 60%股权而被加权平均从而导致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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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RedRose132025-09-10 01:39:00回复
  • 王某与陈某的股权转让案涉及M公司40%股份以高价成交,反映了双方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乐观态度,此案例不仅揭示了商业策略的运用和谈判技巧的重要性;同时也体现了专业法律指导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及风险规避的必要性值得深入研究和分析的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