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数据表明,到 2024 年底时,全国机动车的保有量达到了 4.53 亿辆。在这其中,汽车的数量是 3.53 亿辆。这样的情况为二手汽车市场提供了足够多的车辆来源。并且,汽车行业所推行的“以旧换新”政策,也对二手车交易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二手车交易里,商家会利用信息的不对等,有意地隐瞒车辆的事故信息,这样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可能恶意欺诈消费者。当遇到这样的问题时,消费者要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花55万元买到“全损事故车”
法院怎么判?
北京的金先生与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他购买了一辆二手品牌车,价款为 55 万余元。不过,在购车没多久后,金先生察觉到车辆在行驶期间存在异常抖动等状况。经过检测和调查,发现这辆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而且定损等级被判定为全损车。
金先生觉得,自己购车的时候是在车辆遭遇事故的 6 个月之后。汽车销售公司对他进行了隐瞒销售行为,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然而,汽车销售公司却辩解称,这辆车是他们从别人手中以高价收购来的,他们对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不知晓。
法庭上,金先生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该品牌汽车的官方网站宣传其销售的二手车无重大车辆损伤,无重大改装,且通过了官方认证二手车 110 项标准检测。在 4S 店的二手车展厅里以及车上,都贴有官方认证二手车标识。
商务部发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明确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在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法院经过审理后得出结论,涉案的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特约经销商,一方面它有义务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另一方面它也应当有能力去了解涉案车辆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
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况,这种行为侵害了金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了欺诈。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撤销合同,让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金先生的购车款 551500 元,并且支付 3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1654500 元。
“欺诈”还是“知情权侵害”
如何界定?

在二手车买卖时,如果商家清楚地告知了车辆损伤的重要事实,然而却没有将非核心的信息全部告知,那么这种情况属于欺诈吗?
北京的张女士有购买一辆电动车的需求。在她看车的过程中,发现某国际品牌有一辆车,其原本价格为 90 多万元,而现在以折后价 54 万余元进行出售。这一价格让张女士心动了。在购买之前,销售人员清楚地告诉她,这辆车的电机已经进行了更换。
张女士在购车前多次询问销售人员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销售人员都告知她没有。在完成车辆登记差不多一个月后,她儿子联系保险公司给车辆上保险,然而,保险公司却告诉他这辆车发生过事故,这让他很意外。
汽车销售人员针对这次事故解释,车辆在一年前有过一次出险记录。当时这辆车遭遇剐蹭事故,右后叶子板以及右后轮毂等部位需要进行钣金和喷漆,预估维修费用为 4500 元。然而,因为损伤很小,当时并未实际进行换件维修。他们之前对此并不知晓,所以没有将此事告知对方。
张女士认为这次事故中,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了相关情况。她请求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车辆,并且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对自己进行 3 倍赔偿。
法庭之上,汽车销售公司多次辩称,由于没有查到维修记录,所以误以为车辆没有发生过事故,并非是有意对张女士进行隐瞒。
法院审理后认为——
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未构成欺诈。在本案中,车辆出险情况属于其能够查询获取的信息。然而,该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之前,没有全面查询车辆信息,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从而侵犯了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最后,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女士 10 万元。
网购二手车
需要警惕哪些隐藏风险?

现在,在进行二手车买卖时,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网拍车。因为网拍车很多是异地交易,所以自然就增加了不少风险。那么,对于这些风险,消费者该如何去规避呢?
河北石家庄的冯先生,在某网络拍卖平台上看到一辆价格为 36000 元的二手车。平台的信息表明该车的合格证等手续是齐全的。经过一番对比之后,当天冯先生通过拍卖以 36000 元的价格达成了交易。成交之后,网络拍卖平台的工作人员曾与冯先生进行交涉,称这辆车存在过户风险,并且可以退款。但是过了几天后,又说这辆车可以过户,没有问题,还要求冯先生尽快前往其武汉分公司提取车辆。
一周后,冯先生借助物流手段把车从武汉运到了石家庄。接着,他开始对车进行维修以及喷漆等工作。按照拍卖时所达成的约定,冯先生本应在拍卖成交后的半个月内,把车辆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然而,交易完成过去了两个月,冯先生才去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的过程中,他发现车辆已经被重庆的一家法院给查封了,所以无法完成过户。
冯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拍卖公司解除成交确认书,并且退还 36000 元购车款,同时支付 1600 元物流费和 1680 元车辆维修费。对此,网络拍卖平台表示,在对这辆车进行上拍时,车辆并未被司法查封,故而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从相关证据能够看出,网络拍卖公司知晓车辆可能被查封这一情况。然而,其工作人员却向冯先生承诺车辆不存在问题。如今,涉案车辆因被查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冯先生有权利要求网络拍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冯先生与网络拍卖公司在法院的调解下解除了成交确认书。网络拍卖公司返还给冯先生 36000 元购车款。而运输车辆的物流费和维修费需由冯先生自己承担。
法官提示,消费者通过网络拍卖渠道购买车辆。这种方式下,价格更为公开透明,可供选择的车型也更为多样。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需要特别留意。
法官提示,二手车经营企业需依法诚信经营。对于车辆的性能以及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要如实且完整地告知消费者。任何隐瞒行为都有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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