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多,二手车以其较低的价格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关注,二手车买卖日趋活跃。在交易发生时,由于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的车辆可能处于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担保状态,车辆交付后往往产生大量的纠纷。抵押状态下的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买受人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被担保权利人主张抵押权的损害,一直是买卖双方的矛盾点,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棘手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车辆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权并非以“占有”为前提,对于汽车等特殊动产,法律也规定抵押权与其他动产一样,于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只不过抵押权登记增强了抵押权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第403条、第225条规定:“动产抵押,抵押权于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遵循的是“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加“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
其次,我们来看抵押(车)物买卖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民法典》明确确立了“抵押财产自由转让”为原则,同时将“当事人另有约定”作为物权变动模式的例外。抵押车物可以自由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只要抵押合同不存在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等法定情形,买卖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判例中,不少法院对抵押车辆买卖合同作出了负面评价。理由是车辆是道路上的高速交通工具,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结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20条“抵押期间,车辆禁止流通”,并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关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抵押车辆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从鼓励市场交易的角度应该有所改变,抵押车辆买卖合同应该认定有效。
第三,在抵押车辆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解决抵押车辆买卖纠纷的途径。《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以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价款提存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从法律规定来看,抵押人有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权人认为转让行为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但没有权利阻止抵押车辆出售。
第四,从买卖双方角度看抵押车辆买卖纠纷解决方法。抵押车辆买卖合同达成、卖方交付车辆后,有两种情形:一是抵押权人尚未实现抵押权,买受人正常占有和使用车辆;二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取回抵押车辆,买受人丧失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两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纠纷发生后,诉诸法院。由于抵押权是否行使以及抵押车辆实际占有情况的差异,当事人应选择合适的诉讼请求和诉讼依据。
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效的抵押车辆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存在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可撤销合同和合同解除。这两种情况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按照过错原则,必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信托利益损失。若合同有效,当事人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方因违约或者对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承担的责任。责任内容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第五,购买抵押车辆的一方是否选择取消或解除合同,需要具体分析买卖双方的签约过程和相关证据,以及合同中关于是否抵押、车辆过户等具体约定。2022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但转移登记是车辆新所有人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确认,是否进行“转移”登记并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原《机动车登记办法》已经废止,而新《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机动车在抵押、质押期间,可以申请变更所有权登记,但只需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担保物权人共同申请。
同时,新《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处于监察、扣押、扣留状态的车辆不予登记。该规定仅驳回当事人提出的机动车产权变动请求,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基础交易合同的评估,当事人之间交易合同的效力应依据《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请求解除合同有着严格的条件和时间限制,只有在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从合同订立之初就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时,买受人(或卖受人)才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能否解除合同,主要看对方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是否能够实现购买车辆的目的。注意,不同的请求,举证责任要求不同,是否选择解除或解除合同,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
案情:2023年3月5日,王先生以11.6万元的价格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登记在林先生名下的丰田SUV。仅仅十多天之后,3月24日上午,王先生发现停在小区停车场的车不见了。报警后得知,涉事车辆因车主未归还银行抵押贷款而被银行拖走。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未果后,王先生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定,王先生明知车辆抵押情况,并明确约定如原车主需要取回车辆,王先生应当配合汽车销售公司取回车辆。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已被银行拖走,已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车辆买卖合同应当解除。但王先生签订合同时,明知车辆登记车主不是卖方,车辆无法过户,且存在被拖走的风险,双方交易价格也明显低于正规二手车价格,双方均有过错,应对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8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二手车买方应履行审慎义务,合理控制车辆买卖风险,在交易前应核对车辆档案信息,确认车主、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逐一分析拟签订的合同条款,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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