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纯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8
债券代码:113594 债券简称:春中转债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 调整前转股价:18.2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8.03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2022年5月25日
● 春中转债将于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4日(股权分配股权登记日)停止转股,自2022年5月25日起恢复转股
1、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北京春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众科技”)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2021年”:公司拟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春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后春中转债,当公司因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发行新股或者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原因导致股本变动时(不包括因分配股票股利而增加的股本)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公司将按照相关公式进行股份转股。股价调整。
因此,春中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北京春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发行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北京纯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纯中可转债发行后债券、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发行新股或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不包括本次发行可转债因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转股价格将按以下公式计算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至最后一位):
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发行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以上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分配现金股利:P1=P0-D;
以上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送股或转股股本比例,k为发行新股或配股比例,A为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现金分红,P1 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
当公司发生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动时,将依次调整转股价格,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明确转股事项调价日期及公告日期。调整方式及暂停转换期限(如需要);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当日或之后、转股登记日之前时,持有人的转股申请将按照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根据前述规定,因公司2021年度股权分配,春中转债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18.23元/股调整为18.0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于2022年5月25日生效。春中转债将于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4日停止转股,并于2022年5月25日起恢复转股。
3.其他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2、电话:010-53563888
特此公告。
北京纯众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9 日
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纯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9
债券代码:113594 债券简称:春中转债
北京纯众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权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分红0.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股息分配:无
1、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会议届次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5月10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分配方案
一、发行年份:2021年

2. 分配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公司全体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注册。 )。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86,336,4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267,296元。
3. 相关日期
4. 分发实现方法
一、实施措施
(一)公司除五名自分配对象外的股东所持股份的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收市后,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委托中国证券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日期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处理。就特定交易向股东分配。完成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完成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暂存,待指定交易完成后进行分配。
(二)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上海分公司将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按照登记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的比例,直接将股份记入股东账户。
2. 自己发出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东何世达、天津四浩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俊峰、黄秀玉、于棉子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分配。
3. 扣税说明
(一)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的,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7号)的规定, 101号文)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且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元。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他股份托管机构将按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公司,由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报告期内。
具体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全额计入应纳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 1年以下(含1年),暂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计算,实际税负按10%计算;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持有公司限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收到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税后现金股利为0.18元/股。
(三)对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利息征税办法》(国税函[2009]47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派发现金股利0.18元每股将在扣税后分配。相关股东认为其所收到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优惠的,股东可以在收到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如有),其股息由公司通过沪港通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进行分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税款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 81号文),按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税后现金股利以每股人民币派发。 0.18元。对于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国家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香港投资者,企业或个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自行或委托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已纳税款与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股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现金股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元。
五、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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