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无偿划转房产土地给子公司涉及的税种及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2025-04-27 12:03:16 转让出兑 admin

母公司A为更高效利用资源。把一座房产无偿划转给子公司B使用。还将一块土地无偿划转给子公司B使用。上述划转行为里。涉及哪些税。有哪些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要满足哪些条件呢。让华政小编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现将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及税收分析归纳如下

一、增值税

税收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存在一些情形会被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中第(二)项指出,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过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况除外。”

小编提示

母公司A向子公司B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这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这种情况需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

2. 母公司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依据纳税人近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来确定。依据纳税人近期销售同类无形资产的平均价格来确定。依据纳税人近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来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无形资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或“109号文”)规定,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若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同时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那么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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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的股权或资产。其计税基础。按照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来确定。

划入方企业取得了被划转资产。该资产应按照其原来的账面净值来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在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会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此时,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则按接受投资处理。

小编提示

母公司 A 向全资子公司 B 无偿划转土地与房产。要满足一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此,划出方母公司 A 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资产划转有合理商业目的。其并非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作为主要目的。

土地使用权划转之后。连续12个月内。不会改变该资产原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资产划转完成日的确定方法如下。它指的是这样一个日期。土地使用权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并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

双方要签订资产划转协议。在划转协议里要规定。划出方母公司A划转给子公司B。划转依据是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

方母公司A划出该项划转不确认损益。划入方子公司B会计账面也不确认该项划转的损益。

子公司B接受了划入的土地使用权。在此之后12个月内。子公司B不得转让该项土地使用权。

该项土地使用权划转完成后12个月内。划出方A在此期间不得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变化。划出方A在此期间不得发生公司性质变化。划出方A在此期间不得发生资产变化。划出方A在此期间不得发生股权结构变化。划出方B在此期间不得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变化。划出方B在此期间不得发生公司性质变化。划出方B在此期间不得发生资产变化。划出方B在此期间不得发生股权结构变化。

三、土地增值税

税收政策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指的是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涵盖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是指如下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_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土地和房产_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土地和房产

房产所有人把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把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房产所有人把房屋产权赠与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把土地使用权赠与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

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予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土地使用权赠予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赠予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9号)指出,在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其所属企业之间若进行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所指的情况如下:一是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二是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三是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小编提示

母公司A向子公司B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这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属于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部分地方出台了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明确政策。比如重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实际操作时应了解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政策。

四、契税

税收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免征契税。这种划转涵盖多种情况,包括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间,同一自然人与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间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

小编提示

母公司A向全资子公司B划转土地。这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土地划转。所以可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规定,印花税中的产权转移书据,要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来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指出,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下。其一,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其二,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其三,是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小编提示

企业将土地、房屋建筑物进行无偿划转时。应依照上述政策规定。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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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PurpleHaze142026-01-02 01:18:30回复
  • 母公司无偿划转房产土地给子公司,涉及税种多样且税收优惠差异显著,需深入理解税法政策、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税负成本是企业财税管理的关键所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