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A为更高效利用资源。把一座房产无偿划转给子公司B使用。还将一块土地无偿划转给子公司B使用。上述划转行为里。涉及哪些税。有哪些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要满足哪些条件呢。让华政小编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现将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及税收分析归纳如下
一、增值税
税收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存在一些情形会被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中第(二)项指出,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过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况除外。”
小编提示
母公司A向子公司B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这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这种情况需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
2. 母公司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依据纳税人近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来确定。依据纳税人近期销售同类无形资产的平均价格来确定。依据纳税人近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来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无形资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或“109号文”)规定,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若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同时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那么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的股权或资产。其计税基础。按照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来确定。
划入方企业取得了被划转资产。该资产应按照其原来的账面净值来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在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会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此时,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则按接受投资处理。
小编提示
母公司 A 向全资子公司 B 无偿划转土地与房产。要满足一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此,划出方母公司 A 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资产划转有合理商业目的。其并非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作为主要目的。
土地使用权划转之后。连续12个月内。不会改变该资产原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资产划转完成日的确定方法如下。它指的是这样一个日期。土地使用权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并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
双方要签订资产划转协议。在划转协议里要规定。划出方母公司A划转给子公司B。划转依据是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
方母公司A划出该项划转不确认损益。划入方子公司B会计账面也不确认该项划转的损益。
子公司B接受了划入的土地使用权。在此之后12个月内。子公司B不得转让该项土地使用权。
该项土地使用权划转完成后12个月内。划出方A在此期间不得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变化。划出方A在此期间不得发生公司性质变化。划出方A在此期间不得发生资产变化。划出方A在此期间不得发生股权结构变化。划出方B在此期间不得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变化。划出方B在此期间不得发生公司性质变化。划出方B在此期间不得发生资产变化。划出方B在此期间不得发生股权结构变化。
三、土地增值税
税收政策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指的是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涵盖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是指如下情况:

房产所有人把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把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房产所有人把房屋产权赠与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把土地使用权赠与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
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予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土地使用权赠予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赠予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9号)指出,在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其所属企业之间若进行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所指的情况如下:一是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二是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三是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小编提示
母公司A向子公司B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这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属于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部分地方出台了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明确政策。比如重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实际操作时应了解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政策。
四、契税
税收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免征契税。这种划转涵盖多种情况,包括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间,同一自然人与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间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
小编提示
母公司A向全资子公司B划转土地。这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土地划转。所以可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规定,印花税中的产权转移书据,要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来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指出,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下。其一,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其二,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其三,是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小编提示
企业将土地、房屋建筑物进行无偿划转时。应依照上述政策规定。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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