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转让质押车辆规避规定致合同无效及相关责任认定

2025-05-15 0:02:08 车辆买卖 admin

裁判要旨

以《债权转让协议书》等手段转移质押车辆,违反了我国对二手车交易的相关管理法规,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及公众利益,导致相关买卖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卖方有责任退还购车款项,而买方则需承担车辆合理使用期间的费用。

卖方股东在清楚公司负债状况的前提下,未进行清算便擅自注销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陈某产生了购置一辆小型豪华轿车的念头。经过对某二手车行的咨询,他得知该行所售的同款质押车价格更为实惠,且车况相对较新,因此他做出了购买的决定。随后,陈某与某二手车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以及《债权转让交接确认书》,其中明确约定:该债权涉及的质押车辆型号为X,车牌号码为X,车辆的所有权归章某某所有。协议达成后,某二手车行将协议中未明确指名的债务人的债权转给了陈某,同时,该债权所附带的各项权利也一并归属陈某。随后,某二手车行将车辆交付给了陈某,陈某则按照约定支付了25万元的购车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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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0日,陈某察觉到涉案车辆疑似被盗,于是立即报了警。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他们出具了《报警/求助回执》,明确指出车辆并未被盗,而是因为车主未能按时偿还分期购车贷款,导致被抵押权人,即某金融公司,将车辆取走。

此刻,该二手车行已经完成注销手续,陈某因此将原二手车行的股东李某告上了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目的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并索回购车所支付的25万元款项。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与该二手车行通过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手法,实则旨在绕过国家对二手车交易的相关管理法规,此举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还损害了公众利益,故而判定该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由于涉案车辆已被他人移走,同时陈某对车辆的使用时长已超过两年,法院综合考量了车辆的购买成本以及租车平台上类似车型的年度租金,判定陈某占有并使用该车辆的费用共计12万元,扣除这一金额后,该二手车行理应退还陈某13万元。

李某身为某二手车行的股东,尽管清楚公司交易质押车辆可能涉及债务问题,却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便擅自注销了公司,致使债务无法得到偿还。因此,李某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一审中,法院判决李某需退还陈某13万元。

李某对一审的判决结果感到不满,因此向法院提出了上诉。随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二审裁决,结果驳回了李某的上诉,并确认了一审的判决仍然有效。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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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陈某与某二手车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2.李某作为某二手车行股东,返还陈某购车款13万元。

3.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03月15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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