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还未装修好
却因一场意外
沦为“凶宅”
房主该向谁索赔?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陈某与河南的一家公司达成了《房屋认购协议》,购买了该公司的安置房,成交总价达到了22万元。进入2023年5月,陈某又与一家装饰企业签订了装修合同,并先行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然而,在同年6月12日,负责铺设地板砖的装修工人朱某在作业过程中不幸遭遇了触电事故,该事故是由于他触碰到了漏电的燃气管道所致,最终导致其不幸身亡。经调查发现,事故的根源在于燃气公司的施工人员操作失误,他们不小心将燃气管道的膨胀螺丝敲击到了高压电线上,这导致了整栋楼的燃气管道发生漏电现象。陈某认为河南的某家公司和某燃气公司共同造成了侵权行为,使得他的新房变成了“凶宅”,因此将此事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定,此案涉及财产损失赔偿争议。在装修工人作业过程中不幸触电离世,其直接原因在于燃气公司在铺设燃气管道时操作失误。同时,河南某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售方,未能及时察觉并消除房屋内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便将房屋出售给了原告,这显示出其存在严重的疏忽。两被告的联合行为导致该房屋变成了所谓的“凶宅”。房屋虽未遭受使用价值的损害,然而,鉴于民间习俗,民众对所谓的“凶宅”持有排斥态度。同时,该涉案房屋系塌陷区安置房,事故信息容易在村民中迅速扩散,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买卖和租赁,还降低了其市场价值,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第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陈某提出的24万余元房屋价值损失赔偿请求,其依据的房屋价格及装修定金等相关费用计算出的损失数额明显偏高,因此未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燃气公司和河南某公司需对陈某的房屋价值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尽管法律层面并未对“凶宅”给出明确定义,然而,依据当地的民间传统,民众对于所谓的“凶宅”普遍持有排斥态度,这一心理状态是客观存在的。此外,民间传统对房产交易确实产生了影响,并实质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房屋的实际价值下降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要求。
在损失评估方面,房屋作为一种独特的商品,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其物理形态和使用性能上,而且社会心理因素对交易价值的影响同样至关重要。考虑到民间广泛流传的习俗和观念,人们对那些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抱有心理上的忌讳,这种普遍存在的社会认知明显削弱了这类房屋在二手房市场上的交易价值和流通能力。特别是针对塌陷区重建的住宅,其购房者群体较为稳定、社区关系较为紧密,一旦发生事故,相关信息在小范围内更容易迅速扩散,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房产价值的下降。在法院判定赔偿数额时,必须全面考虑房产实际价值缩水的程度、被告双方的过失程度以及同类房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差异等多重因素,确保判决结果既遵循法律规范,又贴近社会普遍认知和公众理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若行为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民事权益受损,需对侵权行为负责。根据法律,若默认行为人存在过失,而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无过失,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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