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法院:车辆未解押期间,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王某以11.5万元的价格,从二手车经销商李某手中购置了一辆抵押状态的奥迪车,并与之签署了《车辆转押协议合同》。购车后,王某对车辆内部进行了装饰,然而该车不幸被盗。报警后,王某得知,车辆因车主未能按时支付购车款项,已被汽车销售方收回。因此,王某将此事诉诸法院。
法庭经过调查确认,王某与李某签署了《车辆转押协议合同》,随后王某将购车款汇入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取走了车辆。但在王某驾驶该车辆时,由于车主未能按时支付购车款项,车辆被汽车销售方收回。这辆车原本是刘某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得,后来刘某向周某借款,于是将车辆作为质押物交给了周某。周某又将车辆转押给了李某,李某再将车辆转押给了王某。法院判定,王某与李某所签署的“车辆转押协议”,尽管表面看来是一份转押协议,但实质上双方交易范围仅限于该协议,并未涉及其他债权关系,因此该转押协议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王某与李某均清楚知晓该车辆处于抵押状态,双方均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其买卖行为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损害。基于此,王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法院裁决李某需退还王某购车费用11.5万元。然而,原告王某提出的车辆装饰费用2.2万元,鉴于原告王某明悉该车辆系抵押物,存在一定责任,并且车辆装饰并非车辆正常使用所必需的支出,法院最终决定不批准原告的这一诉讼要求。

来源:山东蒙阴县人民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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