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点解读##头条创作挑战#前不久,吉林一位金女士情绪激动地拨通了节目组热线,在电话里哭诉了一个多小时自己的经历。
原来,早在2001年,她就在北京朝阳区双井购买了一套166平米的三居室,紧邻东三环,距离国贸CBD只有几百米,精装修交付。拿到钥匙后,金女士购置了家具家电,安排父母住进新房,并远赴日本打工赚钱。
金女士告诉记者,她曾经结过婚,也育有一子,但因为两人性格不合,早在2000年,她与前夫就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当时孩子还在襁褓中,孩子由金女士独自抚养。
对于金女士来说,她和孩子在日本生活了20多年,父母每半年都会回日本看望她们两个,用金女士的话说,生活很平静、幸福、充满希望。

直到2022年,金女士的父母才从日本回来看望她和儿子,彻底打乱了她平静美好的生活,她怎么也想不到,离婚20多年的前夫竟然会把她的房子卖掉。
无奈之下,金女士回国处理相关事宜。经过打听,金女士发现前夫将房子和房间内的家具、车位等全部资产以1150万元的价格卖了出去。同时,金女士的前夫还将交接日期定在了2022年6月,因为这个时间正是金女士父母要去日本看望她和孩子的时间。就这样,撬开交接的大门后,前夫拿着钱直接去了国外。
9月份,金女士父母回国发现房子已经卖出,双方发生纠纷,作为买家的他们看到自己花了几千万买的房子无法入住,便将金女士告上法庭,此次金女士被判赔偿买家230万元违约金。
面对突如其来的财产损失,金女士心神不宁,几近崩溃,她一直怀疑前夫带着其他女人冒充她,骗取她的身份证,再用身份证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房产证挂失,最后通过中介将她的房子卖掉。
金女士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她能拿回自己的房子吗?下一步该怎么做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律师评论
法院生效裁判依据的是民法典第311条的“善意取得”制度,因此金女士必须遵守。律师认为,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本案,金女士至少有以下抗辩理由。
在二手房交易中,卖家和中介双方都必须确保房产真实,如果买家未看房就确认交易,则违反了正常的交易规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诚信”标准还有待进一步确认。
目前北京双井区同类房屋价格在8万元/平米左右,这套房子成交价超过1000万元,确实符合市场行情。但如果有中介,为了成交价安全,应该把购房款存入银行监管账户,交房时才能把钱放给卖家。本案中,中介对购房款的监管没有做出合理安排,把责任全部推给金女士,并不合理。
根据《民法典》,善意取得的条件是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本案中,买卖双方并未完成房屋的交付,买受人肯定会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金女士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也可以申请再审程序。当务之急是中止执行。
律师认为,金女士的前夫可能也涉嫌犯伪造身份证诈骗买家钱财的刑事犯罪,金女士报警的决定非常理性,希望警方在全力追捕下,能够尽快将前夫抓获,将金女士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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