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税悦:从小规模变一般纳税人未收入时发票能否抵扣?

2025-06-29 20:05:17 生活服务 admin

要学习,更要善于思考、归纳、总结

关于 一品税悦

围绕财税领域的知识,让我们来探讨在职业道路上的困惑与心得,一同在成长的道路上相互陪伴。

2020年12月,公司由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自那时起尚未实现收入。在此过渡阶段,公司对办公场所进行了装修,并采购了一些办公用品。针对这些采购所获得的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能够进行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第一项内容,纳税人在完成税务登记手续至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间,若未曾实现生产经营收入,且未依照销售额及税率简单估算应缴纳税款并申报缴纳增值税,那么在此期间获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之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可用于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必须留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能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这一条件涉及三个基本的前提:

当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1、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政策_分公司采购增值税抵扣问题_生活服务类进项税包括哪些

3、未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便不适用于该政策了。

问题二:探讨分公司在采购过程中产生的、由总公司统一进行结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的相关事宜。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规定,针对诺基亚各分公司采购货物时,由其总公司统一进行货款支付的行为,若导致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记载的购货单位名称不匹配——例如,A/B/C/D分公司进行采购,而M总公司负责支付——这种情形并不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

问题三:该酒店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出具了涉及免税的餐饮、住宿以及会议服务的发票。依照相关法规,税务局现责令酒店对住宿和会议服务的增值税进行补报。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的内容,生活服务范畴涵盖餐饮住宿服务这一类别,其中明确指出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那么,对于追缴住宿服务的增值税,其合法性及合规性如何?

解析:

酒店所提供的餐饮及住宿服务归类于生活性服务范畴,然而,会议组织与车辆停放(即不动产经营租赁)等服务并不属于生活服务类别,因此,它们不适用增值税政策,且必须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纳税申报。

该酒店作为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期间提供了住宿服务。若部分服务开具了专用发票,部分则开具了免税的普通发票,那么,对于住宿服务,不能仅对部分实施增值税免征,而必须全额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一旦放弃免税,就必须全面纳税。企业可以选择全面免税,不开具专用发票,仅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但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免税和征税政策。

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

我司为一家专注于企业培训的机构,并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4月,部分客户提出需求,希望我司对某些培训项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我司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培训服务收入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其他培训服务收入,能否依照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处理?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助力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第8号公告》中明确指出,第五条内容规定,对于纳税人在提供生活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将不征收增值税。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的相关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内容需严格遵循,其中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亦被纳入生活服务的范畴之内。

生活服务类进项税包括哪些_分公司采购增值税抵扣问题_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管理相关问题的第9号公告》第五条明确指出,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或减税优惠之后,若需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即财税〔2016〕36号文件所印发的内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放弃免税或减税的权益,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声明,声明中需表达放弃免税或减税权,并需将该声明报送至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系采用常规计税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依照第八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则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贵公司有权选择放弃培训服务的免税待遇,并需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税权的声明,随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下一个月起,贵公司需依照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同时应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指出,一旦放弃免税,则培训服务的全部收入均应放弃免税,不得因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针对不同销售对象而采取不同的征税或免税措施。

请注意,“一品税悦”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仅作为学习参考,不能作为实际税务处理的依据,具体事宜还需依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执行。

以上内容由一品税悦归纳整理,转账请注明出处!

往期精选内容

1、

2、

3、

4、

5、

6、

您想看的: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