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把房过户给母亲,
妻子能追回吗?
恋爱转账是赠与还是“索财”?
分手后能要回吗?
5月20日,
海沧法院发布了
两起与婚恋纠纷有关的案件。
案例一:
恋爱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张先生和林女士曾经是一对恋人,在他们的交往过程中,张先生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林女士共计转账超过22万元,此外还赠送了她手机、电脑等价值不菲的物品。林女士经常以“就医治疗”、“偿还花呗”等为由向张先生索要转账,有时甚至催促他“今天还没转账”、“别忘了给我转钱”。
张先生在分手后持有观点,认为这笔款项是带有结婚前提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女士退还这笔钱。而林女士则坚称,这些转账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无需进行退还。
近日,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
日常小额的转账行为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这类转账往往涉及金额不大,如几十元或几百元,它们通常是恋爱关系中表达情感的自愿举动。一旦赠与完成,这种行为便无法撤销。

其次,林女士多次主动提出要求进行大额资金转账,而张先生则表现出结婚的意愿。然而,在两人分手之后,林女士并未如约归还这笔钱,这一行为构成了所谓的“不当得利”。
此外,对于特殊物品的鉴定需综合考虑:尽管手机和电脑价格不菲,然而缺乏“索要”的相关证据,故将其认定为普通赠品。
因此,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责令林女士需退还转账款项的30%(大约6.4万元),而手机和电脑则无需归还。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接受了判决结果,停止了诉讼。目前,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需分清“自愿表达爱意”
和“被迫满足需求”
法官指出,在恋爱阶段,对于转账行为需明确区分是出于“主动表达情感”还是“被迫满足对方要求”。若有人以婚姻为由,频繁索要金钱,那么在双方关系结束后,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不当获利。
法官指出,在进行转账时,可以在附言中注明具体用途;对于较大额的赠与,建议双方明确约定相关事宜,以防出现既失去财物又失去朋友的情况。
案例二:
丈夫偷偷把房过户给母亲,
妻子能追回吗?
苏先生与伍女士结为连理之后,苏先生的母亲詹女士出资购置了一套住宅,并将其登记在苏先生的名下。在婚姻生活中,詹女士持续承担了房贷的偿还责任,而伍女士也利用夫妻共同收入偿还了9.8万元的贷款。然而,后来苏先生因负债问题,未征得妻子同意,便将房产以“买卖”的方式转给了母亲,并办理了抵押贷款。伍女士在发现此事后,提起诉讼,要求判定该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

夫妻共有的房产:尽管首付及大部分按揭贷款是由詹女士承担,然而伍女士也利用夫妻双方的收入进行还款,并且房产是在婚后进行登记的,因此不能将其视为苏先生个人的财产。
过户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母子双方均清楚该房产牵涉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却编造了买卖交易的事实,并且并未真正支付房款,从而对伍女士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海沧法院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苏先生与詹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失去效力,并将该房产重新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这起案件,历经两审,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上述一审判决。
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处置
需双方同意!
法官强调,处理夫妻共有财产必须征得双方一致意见。即便房产的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未获得配偶的准许而擅自进行转让——尤其是以低价或无偿的方式将房产转给亲属——这种行为有可能被判定为“恶意转移”。
法官强调,在婚姻生活中要留意财产的变动情况,一旦需要,要果断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恋爱阶段若有转账行为,对于大额支出,最好保存好相关凭证,并清楚说明用途;避免让无私的付出演变为被迫的索取。在婚姻财产问题上,对于房产、车辆等重大资产,共有人必须签字确认;同时,要提防那些“表面交易实则转移”的欺诈行为。
来源: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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