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付中介费后未促成合同签订,向平桂区法院起诉退费,纠纷咋管辖?

2025-07-08 12:04:12 房屋租售 admin

委托人与房产中介公司

就某房屋购买事项达成中介协议,

但公司收取中介费

迟迟未能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

于是买方向房屋所在地法院,

即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退还中介费。

该案件纠纷能否由平桂区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何某某打算在贺州市平桂区某小区购置一套二手房,于是与贺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达成了口头协议。根据协议,经纪公司需负责促成何某某与房屋业主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入同年12月,何某某按照经纪公司的要求,向其支付了4万元的中介费,并收到了经纪公司开具的收据。

然而,到了2025年6月份,该经纪公司并未促成合同的签署,亦未退还中介费用,因此何某某决定向平桂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并提起法律诉讼。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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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桂区法院在审查后认定,该案件并不属于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决定不予接受处理。

首先,本案件涉及的是中介合同方面的争议,并非不动产相关纠纷,因此不能依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不动产纠纷涵盖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以及相邻关系等问题引发的物权争议。具体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争议、房屋租赁合同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争议,这些纠纷均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原则来处理。在本案中,何某某与经纪公司通过口头方式达成了协议,经纪公司承担了促成何某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责任。合同的核心权利与义务实际上是由经纪公司提供签约机会和中介服务,而何某某则需支付相应的报酬。这一协议的性质明确界定为中介合同。由此引发的争议系合同争议而非不动产争议,并且此类合同争议亦不在上述针对不动产争议确定管辖权的案件类型之中,不能仅因涉案房产位于平桂区,便判定应由平桂区法院负责管辖。

其次,被告公司的注册地与合同执行地均不在平桂区域内,因此此案不属平桂区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合同争议的诉讼案件,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案中,被告公司坐落在贺州市八步区,故不能仅凭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平桂区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若合同中未对履行地点作出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需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若争议标的涉及货币支付,则以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若涉及不动产交付,则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则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即时结清的合同,其合同履行地则为交易行为发生地。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并未就合同履行地点达成一致,因此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判定合同应当履行的地点。本合同属于中介类合同,其中主要涉及何某某需支付中介费用,以及经纪公司需提供中介服务。一旦何某某已支付相关费用,经纪公司便有义务履行中介职责。因此,根据合同履行地的判定标准,本案的履行地应认定为经纪公司所在地。然而,经纪公司实际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因此平桂区法院无权依据合同履行地原则来审理此案。

平桂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不对该案进行受理,同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应将诉讼事宜提交至被告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办理。

法官说法

购置房产对于个人及家庭而言,是一项至关重要的重大经济投入,众多人在追求顺利选购理想住宅、规避购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隐患时,通常会选择委托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来协助处理寻找房源、签订合同、核查房产档案等一系列业务环节。购买房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房产中介公司有时无法促成买卖合同的签订,且不愿退还中介费用,这迫使委托人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事宜,或是委托人对合同性质理解不够清晰,可能会造成委托人错误地选择了管辖法院,进而影响了其权益的及时维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在委托中介机构处理购房相关事务时,必须签订正式的合同,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管辖范围,以免因权利责任不明确引发争执,亦免得因无法确定具体管辖法院而造成诉讼立案的障碍,从而提升个人的诉讼开支。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若涉及合同争议而发起的诉讼案件,其管辖权归属于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法院。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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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在港口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

对于因遗产继承引发的争议所引发的诉讼案件,其管辖权归属于被继承人在去世时的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存放地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若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点,则该约定的地点即为合同的履行地。

若合同中未对履行地点作出规定,或规定模糊不清,则涉及货币支付的争议,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涉及不动产交付,则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则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发生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未能实际执行,且双方当事人居住地均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则案件应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争议主要包括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不动产的分割以及不动产相邻关系等问题所引发的物权方面的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产生的争议、住宅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争执、以及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造成的矛盾,均应依据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原则进行判定。

已登记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依据登记簿所载明的位置确定;而未登记的不动产,其所在地则依据其真实所在的位置来确定。

来源: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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