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付了款
却迟迟不见发货
卖家除了退还货款外
是否还需支付利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孙某在二手市场上从梁某手中购得一张电子购物券,交易价格为800元。在洽谈购买事宜时,梁某提出孙某需先确认收到货物,随后他才会操作发货。但孙某确认收到货物后,梁某只提供了卡号,却未提供相应的密码,这导致孙某无法激活并使用该电子购物券。尽管孙某多次尝试与梁某沟通协商退款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孙某只得向二手交易平台提出了投诉。
2024年7月29日,平台客服确认了投诉的有效性,随即启动了首次追款流程。紧接着,7月30日,第二次追款行动亦告展开。在此过程中,平台通过电话与梁某取得联系,整个追款过程持续了三天。然而,到了8月2日,平台系统显示梁某未能按时归还欠款。
为了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孙某将梁某告上法庭,请求梁某退还800元货款,并索要相应的利息、律师代理费以及保全费用等。
(图源网络 侵删)
法院审理

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孙某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从梁某处购得一张电子购物券并已支付相应款项,据此,二者间已形成信息网络交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梁某有义务交付商品。然而,孙某支付款项后,梁某并未按约定完成交货,致使孙某无法使用该电子购物券,且梁某也未退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梁某应当依法退还800元货款给孙某。
孙某遭受了资金占用损失,原因是梁某未归还货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并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利息的核算以未退还的800元货款为基准。从梁某逾期未退款的那一天,也就是2024年7月26日开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依据,增加50%来计算逾期付款所产生的损失,直至梁某实际退还货款为止。孙某要求梁某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然而这些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因此他的这一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最终裁决,要求梁某向孙某退还货款8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在双方当事人接收到一审判决结果后,均未选择提起上诉。目前,该民事判决书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二手交易市场的兴起,各类纠纷亦不断涌现,那些看似标的金额不高、法律关系清晰的简单案件,实则揭示了诸多法律层面的复杂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电子合同的效力这一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满足要约的要求时,一旦用户挑选了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合同便正式成立。在本案中,尽管买卖双方并未以书面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然而,梁某所提供的二手交易平台上的订单详细页面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图,均包含了商品价格和发货时间的具体约定,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电子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同时,交易的具体内容并未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因此,孙某与梁某之间的电子合同是合法且有效的。
经营者若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孙某与梁某间存在一份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孙某已依约支付了货款,而梁某收钱后未履行发货义务,孙某据此有权要求梁某退还货款,且此要求合法有据。不仅如此,由于梁某未退还货款,导致孙某的资金被占用,造成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孙某还可行使权利,向梁某主张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菜市场购物、直播间抢购等,均可能构成实际的买卖关系。在网络购物,尤其是二手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中,我们更需提高警惕,避免陷入陷阱。因此,在进行日常网购时,我们应遵循以下“三步走”原则:
在第一步“选品”阶段,我们必须做到货比三家,同时也要深入调查卖家的过往交易记录和用户评价,对于新近注册的卖家要保持警觉。

在执行第二步“留痕”操作时,需借助平台自带的通讯工具,妥善保留商品详情页和订单信息的截图记录,同时坚决抵制任何试图绕过平台进行私下交易或提前确认收货的不当要求。
在执行第三步“维权”的过程中,应立即向平台发起投诉,并强烈要求其公开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时,通过12315平台对卖家及交易渠道进行并行投诉;在紧急情况下,可利用“人民法院”小程序在线迅速发起诉讼。
网络空间并非法律真空,不论是购买者还是销售者,均需恪守法律法规、实行诚信交易,违反者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若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其履行与约定不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若卖方未获得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无法变更,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对违约行为负责。
第五百九十八条 规定,卖方有责任向买方提供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凭证,同时必须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若买卖合同中未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若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且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法院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进行计算;若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法院则可依据违约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增加30%至50%的比率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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