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潘先生买二手车遇调表问题,一审判退一赔三,二审却全驳回?

2025-07-30 20:04:33 车辆买卖 admin

海报新闻记者 赵恩 白卫 上海报道

潘先生在上海购得一辆二手车辆,距今已有四年。在车辆转手之际,他意外发现车辆存在调表等瑕疵。鉴于卖方有隐瞒之嫌,潘先生遂将对方告上法庭,诉求退回购车款38万元并要求赔偿购车款的三倍,即11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卖方需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金额。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二审过程中,潘先生的诉求被彻底驳回。

潘先生近日向海报新闻记者透露,他对这一判决结果持不同意见,并表示即便经过二审,也不太可能将一审的所有判决结果完全推翻。

潘先生回忆说,在2021年8月,他与李某共同签订了一份《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到了2023年9月,当潘先生试图将该车出售时,他联系了其他二手车经销商,对方透露该车有过“重大事故”的维修记录。紧接着,在2024年初,潘先生又得知该车的行驶里程数曾被人为调整过。

车300平台的检测记录

潘先生所提供的车辆维修保养资料表明,到2020年12月为止,该车的行驶里程理应达到15.36万公里。然而,潘先生透露,在接手该车时,其表显的行驶里程却在6万至7万公里之间。

潘先生出示的判决文件表明,李某曾是上海超悦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悦公司”)的股东,并于2022年11月终止了这一身份。超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锋与李某之间是父子关系。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涉案车辆的卖方,也就是二手车经销商,而超悦公司则扮演着中介的角色。

在一审过程中,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指出,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二手车经销商有责任对车辆的状况、性能以及是否曾遭遇重大事故等关键信息进行详尽调查和核实,并需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告知。潘先生在购置涉案车辆时,所显示的行驶里程数明显低于实际数值,即便这并非李某擅自更改,李某仍具备核实检查的能力,并负有向买家披露真相的义务。因此法院认为李某构成欺诈

记者观察到,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潘先生已对所售车辆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卖方不承诺车辆行驶里程数的准确性,也不对相关法律责任负责。潘先生已充分了解并认可了所购车辆的型号和整体状况,并自愿决定购买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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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观点明确,指出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是消费者购车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直接关系到车辆的价格。因此,该条款旨在减轻李某的责任,属于格式条款,其效力应予以否定。

法院裁定潘先生需将车辆归还给李某,并让李某退还给潘先生购车款三十八万元。此外,若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需根据消费者要求,额外赔偿其遭受的损失。李某需向潘先生支付购车款的3倍作为赔偿,共计一百一十四万元。至于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用一万八千五百元,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五千元,均由李某承担。

买卖合同

一审判决落幕,潘先生原本以为案件将就此结束,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二审的判决竟然完全否决了他一审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表明,李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该法院提交了上诉申请。该法院于2025年1月16日正式受理此案,并依照法律规定组成了审判庭进行审理。目前,该案件审理工作已经圆满结束。

判决书中提到,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无误,本院对此予以认可。然而,对于李某在出售涉案车辆时是否涉嫌欺诈,本院持有不同看法。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有意向对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有意隐瞒事实真相,从而误导对方作出错误的决策。在本案中,李某与潘先生所交易的二手车辆,本身就可能隐藏着各种不易察觉的缺陷和瑕疵。关于此事,所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协议》明确指出,潘先生同意基于车辆现有状况接收该车辆,并且他自愿承担因行驶里程数不实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判决书中提到,尽管潘先生后来发现他购买涉案车辆时所显示的里程数与实际数值相差甚远,然而在签订合同时,潘先生已经放弃了要求李某保证里程数真实性的权利。此外,潘先生在购车过程中本有机会也有能力去验证涉案车辆所显示的公里数是否真实,因此,他以涉案车辆显示的公里数不实为由,指控李某欺诈,这一说法并不成立。

除此之外,依照潘先生的观点,李某对涉案车辆重大事故维修信息的隐瞒行为亦属欺诈行为。然而,二审的判决书中表明,潘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先前确实遭遇过重大事故,并且该事故导致了车辆价值的显著下降,因此,法院对该主张并未予以认可。

判决书中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欺诈行为时存在错误,进而影响了判决结果的准确性,故此依法进行了更正:取消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同时,拒绝了潘先生在第一审中的所有诉讼要求。至于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用为1.85万元,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为5000元,这两项费用均需由潘先生承担;至于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亦由潘先生承担,金额为7000元。

二审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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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表示,若他在购车时具备辨别里程数的能力,此类维权诉讼便不会出现。

潘先生的代理人指出,潘先生只需对车辆的整体外观、里程表的读数以及车辆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等基本状况进行核实,他已经履行了作为消费者应有的基本关注责任。潘先生作为消费者,缺乏对二手车的专业知识和鉴定技能,亦不清楚检验车辆所需的工具。进一步来说,在签署购车合同之际,他尚未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他仅能对车辆的基本情况作出检查,那么他又怎能确保该车辆不存在重大事故、里程表篡改等严重问题呢?

潘先生透露,他原本计划以大约17万元的价格出售该车,然而,由于车辆存在一些问题,车商的报价普遍低于10万元,甚至有车商根本不愿意收购,最终,这辆车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的一个朋友。

7月14日,记者联系了超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锋,对方表示:“该车辆表盘系前车主自行调整,我们公司当时对此并不知情。当年公司内部管理存在诸多不足,缺乏权威第三方机构的检测。”

据潘先生回忆,在选择法律途径前,李某曾回复他“爱告就告”。

李某锋则告诉记者:“他们要求得过分了。”

7月16日,潘先生向记者透露,他计划提出再审申请,“我们一定要努力争取。”

天眼查官网资料显示,上海超悦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在2015年正式注册成立,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至2023年3月,该公司已新增两条失信被执行人记录,至2024年10月,这一数字增至两条,涉及的总金额累计达到了80.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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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 2条评论
  • GreenLeaf122025-09-23 06:43:30回复
  • 关于上海潘先生购买二手车遭遇调表问题,一审判退一赔三的判决彰显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然而二审却全驳回的结果引人深思是否应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交易诚信的监管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类似问题的审慎态度和处理难度的问题所在值得探讨和思考!
  • SharpEye372025-10-31 04:49:17回复
  • 关于上海潘先生购买二手车遭遇调表问题,一审判退一赔三的决定彰显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然而二审却全驳回这一判决结果令人深思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权衡取舍的考量因素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保障公平交易的实现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同时也应考虑商家的正当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发展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的问题之一也值得我们反思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平衡市场关系方面如何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决策以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务必谨慎核实车辆信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