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刊载,记者余建华与通讯员鹿萱报道,尽管二手车购买成本较低,但其中暗藏风险。近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从事二手车交易的郑某因侵犯了薛先生的知情权,需退还购车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自2019年8月起,郑某开始在微信朋友圈频繁发布车辆销售广告。到了2020年4月26日,薛先生与郑某取得联系,两人通过微信平台商讨购买一辆介于11万至12万元之间、状况良好的二手车事宜。随后,薛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郑某支付了5000元作为购车定金。

两天后,郑某通过微信与薛先生取得联系,告知其已成功寻得车辆。他承诺该车未曾发生碰撞,发动机和变速箱未曾进行大修,且未遭受水淹或火灾等损害,车辆行驶里程为3.2万公里。双方在微信上商定车款为11.6万元,随后薛先生支付了款项。同年5月12日,郑某将车辆过户至薛先生名下,薛先生领取了新车牌照,并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薛先生在交付车辆时,察觉到了一些异常情况:原来这辆二手车在2020年3月14日遭遇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判定为全损车辆,维修费用高达6.78万元;而且,令人惊讶的是,截至2020年1月15日,这辆车的实际行驶里程已经超过了8.4万公里。
2020年9月16日,薛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对郑某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同时索要赔偿保险费及其他经济损失,总额达到54万元有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某身为二手车交易行业的从业者,理应向消费者真实反映交易车辆的相关信息。鉴于郑某并非车辆的原车主,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故意向薛先生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实,故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法院无法支持薛先生提出的关于要求三倍赔偿购车款的诉求。郑某虽未实施欺诈行为,然而,他却未履行二手车经营者应有的告知义务,即如实透露车辆的真实状况。这导致薛先生对车辆的性能产生了错误的理解,对车辆的实际状况有了严重的误判。基于此,薛先生做出了以11.6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的决定,这一行为侵犯了薛先生对涉案车辆品质所应享有的知情权。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条款,一旦消费者在购物或使用商品过程中遭受权益损害,有权向商品销售方提出索赔要求。考虑到薛先生的知情权遭受了侵害,且在交易过程中承担了额外费用,被告郑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鹿城区人民法院在初审判决中裁定郑某需退还薛先生购车款项11.6万元,并赔偿包括手续费、公证费在内的各类损失,总计超过1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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