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作为高速行驶的出行工具,其本身具有潜在的风险。为此,我国政府制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以确保行车安全。当机动车达到报废期限时,车主需立即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报废和注销登记的申请。若不遵循此规定,继续驾驶或转手他人,车主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或承担其他不良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为了一时之利不惜冒险,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私自转手他人。若事故发生,买卖双方很可能因此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此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报废车停路边被追尾也担责
案例
2015年伊始,新取得驾照的张某有了驾车帮人运输货物赚钱的想法,于是以较低的价格从李某那里购得一辆使用多年的自卸低速货车。为了图省事,他们仅进行了车辆转让和交付,却未曾办理过所有权变更的登记手续。到了同年8月26日,车辆达到了强制报废的期限,张某觉得将车送去检测报废太过繁琐,于是将车辆停在了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齐溪镇岭里村的一条路边,此后便不再过问。
2018年1月,黄某不幸遭遇车祸,其驾驶的电动车与一辆自卸低速货车尾部相撞,事故当场夺走了黄某的生命。事件发生后,黄某的家属郑某决定将涉事司机张某以及原车主李某一同告上法庭,向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他们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定,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被判定为强制报废,而争执的焦点集中在注册车主李某是否应当与被告一同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若拼装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或依法不得上路的其他汽车被频繁转手,并在行驶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若要求所有前手转让人与后手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然而,李某于2015年实际将涉事车辆转手给了张某,交付时该车并未达到报废标准,且已通过年度检验,且交易金额亦在合理范围内。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若机动车已通过买卖等途径实现转让并完成交付,但所有权转移登记尚未完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且责任在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需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若赔偿金额不足,则由受让人负责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车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提醒,
在买卖二手车时,务必留意车辆的强制报废时间点,尽量避免选购那些即将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一旦决定购买,新车主必须确保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绝对不能置之不理,否则一旦报废车辆发生事故,新车主将难以逃脱法律责任。
注销车卖他人肇事后连带赔
案例
傍晚时分,阿宏驾驭着一辆灯光与制动均不符合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幸撞上了行人阿袁,导致阿袁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十多天的抢救,阿袁最终因伤势过重而宣告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阿宏需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阿袁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至于赔偿方面,阿宏仅先行支付了2500元医疗费用,对于其他相关费用则尚未进行赔偿。为了捍卫合法权益,阿袁的亲属将此事提交至法庭,并要求阿宏以及涉案车辆的实际登记所有人胡某共同承担赔偿,总计金额达到26万元以上。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以下事实:阿宏的驾驶证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事故车辆并非阿宏本人登记的所有,而是由胡某将车辆转让给阿宏的。此外,该摩托车不仅存在灯光和制动系统不合格的问题,而且并未购买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该机动车的状态已被强制注销。
在法庭之上,胡某声称,他早在一年前便已将所持有的摩托车出售给了阿宏,此起事故与他毫无瓜葛,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佐证他的说法,胡某向法庭出示了2013年2月1日他与阿宏共同签署的《摩托车转卖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胡某将其名下所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转让给阿宏;自转让之日起,所有由此摩托车引发的事故及责任均由买方阿宏承担,与卖方胡某无关。”该车已被强制撤销注册,故无法进行过户操作,因此并未完成转卖过户的手续。即便如此,车辆转让后依旧保留在胡某的名下进行登记。
法院审理结果显示,阿宏因事故导致阿袁不幸身亡,此行为已构成对其生命健康的严重侵害。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判定,阿宏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阿袁则无需承担责任。此外,涉事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因此,阿袁家属所遭受的损失理应由阿宏全额赔偿。
法院判定,阿宏需向阿袁的法定继承人赔偿总计超过26万元的损失。鉴于阿宏已先行支付2500元,他尚需赔偿25万元左右。另外,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注册所有者,尽管清楚摩托车已被强制注销,不得转卖或过户,却仍将车辆出售给阿宏,导致车辆未能完成过户手续。胡某作为登记车主,存在重大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阿宏向阿袁家属支付赔偿金25万元以上,胡某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庭审结束后,法官指出,胡某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有权根据其与阿宏达成的协议,向阿宏进行追偿。
车辆快报废买卖当解除
案例
邓某与李某达成了《车辆买卖协议》,该协议规定李某需将本人拥有的五菱汽车出售给邓某,成交价格为1万元。李某负责提供所有必要的手续,以协助邓某完成车辆过户等手续。协议达成后,邓某在检查车辆时发现底盘存在故障,于是将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修理,并支付了1300元的维修费用。车辆维修完毕后,邓某与李某的代理人携手前往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转移登记,却被告知,鉴于该车距离强制报废期限十分接近,依照相关法规,无法完成过户手续。
因此,邓某向李某索要购车款项,然而李某却选择逃避,对请求置若罔闻。在这种情况下,邓某不得不将此事提交至法院,他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购车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1万元购车款以及1300元的修车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作出判断,鉴于交易时车辆接近强制报废的期限,依照相关规定,无法为该车办理过户手续。这一情况导致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法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依法批准解除该买卖协议。协议解除后,邓某有权依照法律要求李某赔偿因交易车辆而产生的相应修理费用。
据此,法院裁定,《车辆买卖协议》应予解除,履行义务亦应停止;同时,责令李某退还邓某购车款项一万元,并赔偿邓某因车辆维修而产生的费用一千三百元。
每位车主都应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事,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追求短暂利益而忽视法律规范,否则,不仅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可能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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