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确立住房租赁行为的规范,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以及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优质发展,加速构建租赁与购买并重的住房体系,特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行为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需遵循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同时应兼顾市场的主导作用与政府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着对全国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房产管理机构承担对本地区住房租赁事务的监管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的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其职责权限内,承担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我国倡导居民家庭将自有的房产出租,同时扶持企业对陈旧厂房、商务办公楼、自有商品住宅等进行翻新利用,以租赁形式投入使用,从而通过多种途径扩充租赁住房的供应量。
国家倡导出租方与承租方依照法律构建稳固的住房租赁联系,并致力于使租房与购房在享有公共资源方面享有同等的权益。
第六条 在进行住房租赁相关事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基本原则,确保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出租房屋必须满足建筑、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室内装修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确保不威胁居住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以及车库等非居住区域,严禁独立出租供人居住使用。
租赁住房的单间容纳租客的人数上限以及每位租客应享有的最低居住面积,都必须严格遵守由设区的市级或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应标准。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需依照规定,借助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渠道,对租赁住房的合同进行备案至当地的房产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需提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服务质量,并严禁对备案过程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承租方展示个人身份认证文件、计划出租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其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同时需协助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查询并核实拟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
核实租户的身份证件,严禁向那些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机构或个人出租房屋。
不得私自踏入租赁的住宅,除非承租人允许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利进入。
第十条 若出租方要求收取押金,应在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押金的具体金额、退还期限以及扣除押金的适用情况等相关内容。在租赁协议中未规定的情形之外,出租方不得无端扣除押金。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在租赁住房时,必须确保其安全与合理使用,严禁对消防设施进行破坏、擅自拆卸、停用,亦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的承重结构;同时,严禁私自接拉水电、燃气管道。
租赁住房的用途、室内设施及结构,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随意更改或拆除;任何擅自变动行为均属违规。
(四)必须恪守物业管理的相关约定,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制造噪音、违规饲养宠物、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占用公共走廊、高空抛掷物品,亦不得进行任何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若出租人依照法律规定终止住房租赁协议,则必须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同时确保为承租人退还租赁的住房提供充足且合理的准备时间。
出租方不得使用武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承租方终止住房租赁协议或撤离租赁的住房。
若住房租赁合同得以连续执行至既定期限,出租方将依据相关法规获得相应的政策扶持,而承租方亦将依照规定享有对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国家致力于优化政策体系,着力扶持那些市场化和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的发展。
住房租赁企业,这类企业主要通过自有房产或依法获得他人房产的经营管理权,从事住房租赁相关业务。此类企业必须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员工队伍以及管理能力。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在依照法律完成登记后,其业务范围中必须明确标注“住房租赁”字样。
自取得营业执照后,住房租赁企业需在30天内向其所在地的县级或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开业资料。相关部门则需将这些企业的开业信息对外公布。
住房租赁公司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其开业详情、服务规程及质量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所公布的住房位置、空间大小、租金等房源资讯必须保证其真实性、精确性及完整性;这些信息在其营业场所、网络等不同传播途径上应当保持一致;展示的房源照片也需与实际房源相符;严禁发布任何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房源资讯;同时,企业不得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关于拟出租住房的相关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规定,住房租赁企业需设立住房租赁档案,并确保所记录的信息真实无误,同时,还需完善住房租赁信息的核查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租赁住房的企业严禁擅自搜集、处理、传输他人的个人资料,亦不得擅自交易、供应或公开展示他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规定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需将所经营租赁住房的相关信息及其变动情况,及时上报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 规定要求,那些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且需将此账户信息对社会进行公开。同时,这些公司需通过该监管账户来处理住房租赁资金的收取与支付,具体的操作细则将由国务院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国务院的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对于个人将他人房屋转租以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若其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所设定的标准,则应依照本条例中关于住房租赁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规定,那些专门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它们必须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足够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需将员工名册提交至所在地的市级或以上级别房产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同时,这些机构的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兼职工作。
住房租赁经纪人员不得以私人身份接手住房租赁经纪事宜。
第二十三条 规定,在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之前,必须对委托者的身份和住房产权信息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同时需亲自考察房源情况。此外,机构还需与委托者签署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协议,并制作住房情况说明文档。该服务协议和说明文档需加盖机构公章,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中,第十五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以及第十七条的内容,均适用于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经纪服务,涉及出租那些未满足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的住房。
提供中介服务,专对那些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性质的空间进行单独出租,并用于居住用途的行为。
为出租那些单间居住人数超出限制或人均居住面积未达到最低标准的住房提供中介服务。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提供收费服务时,必须清晰标注服务项目的价格,严禁在标定价格之外额外收费,亦不得收取未公开说明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若出租方与承租方经由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达成租赁协议,则该中介机构负责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携手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对外发布了住房租赁合同以及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九条 规定,设区的市级或以上级别的地方政府需设立住房租金的监控体系,并且需定期对外发布,涵盖本行政区域内各区域、各类住房的租金价位情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房产管理方面,需依托住房租赁管理平台进行合同登记、租赁住房信息维护、数据统计等工作,同时,还需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安、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构建信息互通的协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在房产管理方面应与相关机构携手,对住房租赁市场实施严格的监管,确保对违规行为进行迅速的依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 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相关房产管理机构有权将住房租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委托给特定的执行机构负责。这些被委托的执行机构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的房产管理机构需对受托执行的单位实施严格监管,同时,对于受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该管理部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管理方面应与相关部门、住房租赁领域的行业协会紧密合作,共同推进住房租赁行业的诚信体系构建。具体措施包括:设立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评级机制,将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同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相关企业及个人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规定,住房租赁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需构建完善的行业准则,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以推动行业的持续良性发展。
在住房租赁过程中,若因押金退还、房屋维修、房屋腾退等问题引发争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依法寻求调解、仲裁服务,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对于那些从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网络平台企业),他们有责任核实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资料。
网络平台的管理者若察觉或理应知晓信息发布者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执行删除相关内容等必要操作,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第三十七条 规定要求出租方必须按照要求真实记录并提交承租者和实际居住者的相关信息,一旦察觉到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构进行汇报。具体操作细则将由国务院公安机关负责制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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