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投保次日撞废!保险公司拒赔引官司,最终定论如何?

2025-08-08 8:02:07 车辆买卖 admin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欧阳九林

车辆投保不足24小时便遭遇车祸,崭新的货车损毁严重。车辆所有者遂将肇事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维修费用及救援费用,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之后,所有者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出厂价进行赔偿。但遗憾的是,车辆的出厂价与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存在差异。保险公司则认为车辆所有者提出了重复的权利主张,即使需要赔偿,也应依据保险单上所记载的金额进行赔付。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日前该案有了最终定论。

案情:

新车投保次日被撞废

保险公司拒赔引官司

2014年7月22日凌晨时分,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一辆尚未上市的全新型货车进行试驾,不幸遭遇严华所操控的半挂牵引车撞击,车辆受损情况严重。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判定该事故由严华承担全部责任。

东风柳汽的商用车品质保证部门在完成对事故货车的评审工作后,出具了《评审记录表》,指出车辆的整体大件及各个零部件均有严重损坏,普遍需要更换,因此,该部门决定对该车辆实施报废处理。

车辆尚未进入市场销售便遭遇了严重损毁,幸运的是,东风柳汽已于7月21日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保险合同显示,保险的有效期限从2014年7月21日11时开始,至2014年7月25日11时结束,保险的金额总计为16.28万元。

2014年9月1日,东风柳汽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商品车送车及试验车辆保险协议书》。该协议规定,保险公司负责为东风柳汽的商用商品车和试验车辆提供保险服务,保险金额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一旦被保险人提交理赔证明,若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则默认为理赔材料完备。此协议的有效期从2014年9月1日零时开始,至2016年8月31日24时结束。

事故发生之后,东风柳汽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并在2015年11月20日提交了理赔所需的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证明事故车辆出厂价为20.97万元的文件以及《评审记录表》。在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未对提交的资料提出任何异议。

_报废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_ 新车投保次日被撞废索赔案例

2016年6月,东风柳汽将严华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修理费和施救费在内的总计超过七万元的费用。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东风柳汽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

自那之后,东风柳汽屡次催促保险公司执行赔偿职责。然而,保险公司方面却认为东风柳汽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不应再提出相同要求。此外,事故车辆的保险金额为16.28万元,这一数额并不能依据20.97万元的出厂价进行计算。

协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东风柳汽遂将此事提交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扣除已收到的超过7万元赔偿金之后,该公司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的14万余元赔偿。

一审:

协议有效双方应遵守

保险金额按出厂价算

鱼峰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东风柳汽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且有效的。事故车辆经过评估后,已被认定为报废,东风柳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包括投保车辆出厂价格证明和《评审记录表》在内的所有索赔所需材料,保险公司对这些材料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按照既定规则,一旦被保险人提交了必需的理赔文件,若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未对材料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即认定理赔资料完备。基于此,东风柳汽提出,事故车辆的出厂价格应为20.97万元,并且车辆应当被报废处理,这符合双方协议中的规定。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提出的事故车辆保险金应为16.28万元,然而,该保险单系系统自动生成,系统未能将投保车辆出厂时的保险金额20.97万元准确录入保险单中。此外,东风柳汽亦未在保险单上签署或盖章以确认金额。据此,可确认事故车辆的保险金额实际上应为20.97万元。东风柳汽已成功通过起诉第三方途径,获得了超过七万元的赔偿金。这笔赔偿金应当从保险的总额中扣除。扣除后,剩余的十三万九千余元,便是保险公司应支付给东风柳汽的保险赔偿金额。

法院针对保险公司就东风柳汽重复提出权利主张一事进行了审理,指出东风柳汽在先前的诉讼中,基于肇事车辆方的侵权行为,提出了赔偿请求,该案件的核心争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双方之间的法律联系属于侵权关系,而诉讼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车辆维修费用和救援费用。东风柳汽在本案中提起诉讼,其主张基于双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这一事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诉讼的案由是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纠纷。在此过程中,东风柳汽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范畴。因此,东风柳汽并未对权利进行重复主张。

鱼峰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东风柳汽保险金13.9万余元。

二审:

自设保险金额未协商

上诉无依据被判驳回

_报废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_ 新车投保次日被撞废索赔案例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遂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坚持认为应依据保险合同中注明的保险金额,即16.28万元,来核定事故车辆的实际损失金额。

柳州市中级法院调查发现,保险公司与东风柳汽在保费缴纳方面形成了一套惯例:在每辆商品车出厂前,保险公司的员工会依据东风柳汽提供的车辆资料,利用公司自设的系统自行打印出保险合同,通常在累积约一个月的保单后进行汇总,东风柳汽确认无误后支付保费。该系统为不同车型设定的保险金额上限,均由保险公司单方面设定,并未与东风柳汽进行协商。

中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的做法予以接受。在东风柳汽诉严华及其承保保险公司的案件中,确定的赔偿金额超过七万元,该金额主要用于补偿维修费用和救援费用损失。然而,这一赔偿金额与东风柳汽的实际全部损失以及已确认的车辆报废事实并不相符。

中级法院强调,该保险合同系由保险公司内部系统自动生成,保险金额的上限也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设定,因此,这一金额上限并非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此外,依照双方既定的惯例,东风柳汽需在保险单出具后的一段时间内才能接收并核实该单据;具体到事故车辆的保险单,其签发日期是2014年7月21日,而事故实际发生的时间则是2014年7月22日凌晨,因此,在事故发生时,东风柳汽尚未对保险单进行核实。

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事故车辆的生产成本来确定保险赔偿金额的上限,这一做法与协议内容相符,并无不妥之处。鉴于东风柳汽已从第三方获得赔偿款超过七万元,在本案中,保险赔偿金额的上限20.97万元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剩余13.9万元。东风柳汽据此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赔偿金的主张,既合理又有依据。

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保险企业的上诉请求,坚持了最初的判决结果。(文中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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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 4条评论
  • HappySoul232025-08-08 08:17:44回复
  • 新车投保次日撞废,保险公司拒赔引发争议,法院应审视保险合同条款及双方权益保障情况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秩序!
  • SkyWalker882025-09-06 00:51:23回复
  • 新车投保次日撞废,保险公司拒赔引发争议,法院最终裁定需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事故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综合判断赔偿问题是否成立公正处理此案是关键所在!
  • LastChance442025-10-18 03:37:35回复
  • 新车投保次日撞废,保险公司拒赔引发争议,此案凸显保险合同细节的重要性及理赔的复杂性;提醒消费者需审慎阅读保单条款、保留相关证据并了解保险责任范围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的同时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维权有道#
  • RedRose132025-12-05 01:07:21回复
  • 新车投保次日撞废,保险公司拒赔引发争议,法院最终裁定需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事故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综合判断赔偿问题是否成立公正处理此案是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