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名下有一台旧款汽车,在向张某商议转让过程中,王某将车辆行驶证内页的影像资料传递给张某。随后,张某委托A机构核查发现该车辆存有大量维修历史,因此向王某提出要求降价两千元的条件。王某获知相关情况后,指出A公司未征得其许可,私自将他的车辆行驶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过往车况资料提供给第三方,致使车辆行驶距离、保养日期、保养内容等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外泄,造成车辆转售价格下跌,因此他要求A公司清除该车辆资料并补偿经济损益。那么,A公司的作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个人资料权利?
【法官说法】

本案首需厘清的是相关过往车辆状况资料是否属于个人资料。首先,相关过往车辆状况资料无法单独辨识某个具体的人。相关过往车辆状况资料涵盖行驶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多项内容,但仅能体现相关二手车平时的使用损耗程度、未来出现故障的概率等情形,其中并无能直接识别某个具体的人的信息。另有一面,相关过往车辆状况资料无法与任何其他资讯合并用以辨认某个具体个人。总而言之,由于所述车辆历史状况资料既非直接识别资料,也非间接识别资料,所以不属于个人资料,因此A公司未曾损害王某的个人资料权益。
A公司的作为是否损害了王某的个人隐私权?首先,目前没有证据显示A公司的行为干扰了王某的日常活动、居住环境或通讯自由。其次,相关车辆历史状况资料是在公共场合形成的,缺乏私密性,需要恰当划分隐私权保护的范围。A公司的所作所为没有干扰到王某的个人生活平静,相关历史车辆状况资料也不是私密信息,所以A公司没有损害王某的隐私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公民拥有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任何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通过探听、干扰、扩散、宣扬等手段损害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个人私域涉及个人安宁状态,以及不希望被他人探知的生活空间、个人行为和内部资料。

个人资料由电子手段或其它方式记存,可单独识别特定个体,或与其他资讯合并确认具体的人士,涵盖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号码、生理特征数据、居住地点、联系号码、网络邮箱、健康状况、行动轨迹等细节。
个人资料里的核心内容,按照与隐私权相关的要求来处理;如果没什么具体规定,就按照个人信息防护的条款来执行。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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