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所有者不幸离世,遗有养子与资助女友两位继承人,关于财产的巨额补偿款,究竟应由哪一方继承?
继承权之争
银行流水成关键证据
老杨曾经和前妻共同抚养过一个儿子,名叫小杨。后来他们分开了,孩子就由前妻照顾。老杨后来认识了另一位女士马女士,两人开始了共同生活的关系。2012年,老杨和马女士借助他的购车资格,花了570万买了一辆车,但登记在了老杨的名下。2015年,老杨过世了,马女士把车以295万的价格卖掉了。
小杨觉得那辆车登记在老杨名下,算是老杨过世前的个人所有物。老杨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小杨作为养子,有资格继承这辆车以及相关的财产权利。小杨于是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马女士退还卖车所得的295万元。

庭审时,马女士提出异议,表示车辆是她个人出资购买的,和老杨之间属于名义购车情形,并且拿出了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后来经过法院核实,发现590万元的购车款全部是从马女士名下的银行卡转给汽车销售商的,而马女士银行卡里的钱主要来自她的工资和投资产品的回报。
法院:女友为实际购车人
售车款应归其所有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分析车辆付款记录,同时考察马女士银行账户流水,确认没有证据表明老杨为案涉车辆提供资金,因此判定马女士和老杨之间涉及车辆登记的并非真实所有权关系,而是借用名义的行为。
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暂行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要在北京购买汽车,必须拥有车辆配置指标,才能办理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手续。马女士在没有购车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车,以此逃避政策限制,违反了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法规,损害了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共利益。她的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老杨和马女士之间的借名购车协议无效。

由于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马女士理应将相关车辆归还给老杨的合法继承人小杨,同时小杨需要向马女士支付车辆的补偿金额。不过,相关车辆目前已经被卖出,马女士已经收到了购车资金,所以小杨无需再退还这笔钱款。由此可见,小杨提出的诉讼要求既缺乏事实基础,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决定不予采纳。最后,法院裁定完全不支持小杨的所有诉讼请求。此案的判决结果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借名买车
伤人害己,风险极大
使用他人名义购买车辆是为了绕开车辆购买的限制措施,通过签订协议,确定车辆虽然登记在其他人名下,但实际由使用人所有,使用人负责支付购车费用,并且控制、使用该车辆。这种做法表面上像是找到了简便方法,实际上却隐藏着不少法律上的问题和困难。在司法审理中,法院通常认定为了规避车辆购买政策而订立的借名购车协议是无效的。该行为破坏了政府对于小客车配额的管控秩序,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因此合同无效,这是主要理由。
使用他人名义购车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非法交易、出转或者借用购车资格对交易双方都有危害。被借用身份者可能遭遇车辆资产被私下处置、典当的情况,倘若被借用者产生债权问题被司法部门强制处理,车辆或被扣押、变卖,对实际出资人来说就是损失钱财又得不到车的结果。对于出借车辆的人,一旦车子出了问题,他得赔钱,要是租车的人不按时还贷款,他的信用会变差,还可能被扣分罚款,受到行政惩罚。所以,建议需要用车的人,找正规的、有资质的租车公司,把车和车牌一起租,签正式的租车合同,这样可以减少法律上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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